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联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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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败告终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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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是构建和谐社会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深化改革、促进发展、稳定社会和安邦兴国的根本大计,是一件“关乎国运、惠及子孙”的大事,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虽然人们都认识到了社会保障在社会层面的重要性,而对其法律层面的认识还不够,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本文对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做了一个简单的介绍与分析。

当前,我国正处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进行经济结构调整的重要时期,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面临着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企业的优胜劣汰和职工的下岗、失业已成为一种经常发生的社会经济现象,妥善解决好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问题,是推进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

一、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简介

社会保障法是调整社会保障主体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而劳动法是调整劳动者与资本所以者之间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

1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共性

社会保障法与劳动法的共通之处在于它们都是关注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而且社会保障法是在劳动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即便是德国俾斯麦颁布的社会保障法典,也是以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存状况为基本动因的。

2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区别

劳动法主要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社会保障法调整国家、用人单位、公民(劳动者)、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因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发生的关系。

3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所涉及的对象

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军人等不适用劳动法),而社会保障法的主体包括国家、用人单位、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和公民(劳动者)。

社会保障的对象应当是该社会的全体社会成员,尤其是那些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需要某些特殊帮助的人。同时,社会保障也对社会成员中的特殊对象给予特殊帮助。社会保障的特殊对象主要包括因退休、失业、患病、伤残、生育等造成的失去或中断收入来源而需要社会特殊帮助者。这些成员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与竞争能力,使收入中断、减少或丧失而影响了基本生活,从而得到社会给予的特殊保障。

二、国家该退位的地方应当退位

在劳动法的调整上,我国长期来存在的问题是行政因素过重,在改革过程中虽有较大的改进,但仍存在一系列问题,国家仍需进一步退位。目前,劳动关系中还存有大量的行政审查,例如:在劳动关系建立时一些地方执行强制鉴证,招、退工的行政审查程序;在劳动报酬中实行的工资总额管制;在特殊工时中实行的行政审批等等,使劳动关系建立与运行中融入大量行政因素。劳动关系的产生、结束与运行不应当是三方关系,而只应当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双方关系。尤其要突破的是国家为了行政管理的方便,规定每个劳动者只能建立一种劳动关系的观念。

当着现实逻辑与观念逻辑发生冲突时,需要重新审视的恰恰是观念的逻辑。“一个劳动者只能形成一种劳动关系”这种观点在计划经济时代无疑是恰当的。在那时,一个劳动者出现了多重劳动关系,国家将很难进行统一的管理。今天,当着劳动力通过市场来进行配置,为了使人尽其才,一个人存在多重劳动关系恰恰是一种常态。正是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对“一个劳动者只能形成一种劳动关系”的观念进行全方位的突破。

允许一个劳动者同时建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劳动关系,对我国的劳动管理和社会保障制度会带来有益的影响。在用工管理方面,应当允许一个劳动者同两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然两单位工作时间总和不应超过现行的工时制度;在工资管理方面,各地在公布和调整最低工资时,应同时公布月最低工资标准和时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一个职工每天在甲乙各工作四小时的话,甲单位或乙单位都只按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来执行;在社会保障方面,缴费关系应当与工资关系挂钩,以养老保险为例,每个劳动者固然只能有一个个人帐户,但应要求多个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工资的一定比例向这一劳动者的个人帐户缴纳养老保险费,从而保障劳动者的利益。
一剑洪城
2024-10-01 · 心中若有桃花源,何处不是水云间。
一剑洪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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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联系剖析
一、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同属社会法范畴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均为社会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法是在国家角色从消极守夜人向积极行政人转变过程中,顺应社会市场经济发展需求而产生的2。劳动法主要聚焦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调整,其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并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从而推动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5。例如,通过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除等规则,明确劳动者的工资、工时、休息休假等权益,调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社会保障法侧重于调整国家、用人单位、公民(劳动者)、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因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等产生的关系1。例如,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五种基本社会保险制度,涉及各方在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社会保险待遇的享受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二者都关注社会成员的权益保障,特别是劳动者这一在劳动关系中相对弱势的群体,旨在实现社会公平、稳定和和谐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有着共同的价值取向和社会目标,这是它们联系的基础。
二、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主体存在重合
劳动法的主体主要为用人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军人等部分人员不适用劳动法)13。而社会保障法的主体涵盖国家、用人单位、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公民(劳动者)。可以看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两部法律中均为重要主体。在实际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劳动者作为劳动关系中的一方,既受劳动法的保护,同时也是社会保障法的保障对象。例如,在企业中工作的劳动者,依据劳动法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工资、提供劳动保护等;同时,企业和劳动者都需要按照社会保障法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在满足一定条件(如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生病、失业等)时可以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则在劳动法中承担着遵守劳动法律法规、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义务,在社会保障法中则有义务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等,这体现了两部法律在主体方面的紧密联系。
三、劳动法为社会保障法奠定基础
社会保障法的发展是建立在劳动法的基础之上的。在社会发展进程中,首先出现的是对劳动关系进行规范的劳动法,它确立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包括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等。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为了更全面地保障劳动者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各个方面的权益,以及保障其他社会成员在面临贫困、特殊困难等情况下的基本生活,社会保障法逐渐从劳动法中分化并发展起来。例如,早期的劳动立法中就包含了对劳动者工伤补偿等方面的初步规定,这为后来工伤保险制度在社会保障法中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基础。而且,劳动法中对劳动者工资水平、就业稳定性等方面的规定,也间接影响着社会保障法中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社会救助的标准等内容。
四、目的与功能的相通性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目的和功能存在相通之处。劳动法的一个重要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通过调整劳动关系,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能够获得合理的报酬、安全的劳动环境、休息休假等权益,从而保障劳动者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社会保障法的目的也是为了保障公民(特别是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权益,在劳动者面临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等风险时,或者在社会成员处于贫困、弱势群体等情况下,给予相应的物质帮助和社会支持,以维持其基本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例如,当劳动者失业时,劳动法规定的失业保障金申领条件和程序,与社会保障法中的失业保险制度相衔接,共同为劳动者提供失业期间的经济支持,这体现了两部法律在功能上的互补性和相通性。
五、调整内容的交叉性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在调整内容上存在交叉。劳动法中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这部分内容与社会保障法中的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内容相交叉。例如,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这与社会保障法中关于社会保险缴费主体、缴费比例等规定相互关联。而且,在劳动法律关系中,对于劳动者因工伤、患病等特殊情况的处理,既涉及劳动法中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如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者患病或工伤期间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等),也涉及社会保障法中的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等制度(如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医疗保险报销等)。这种调整内容的交叉性,进一步表明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之间的紧密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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