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的特点
法律英语的特点如下:
第一、句型固定结构。
为了使要表达的意思更准确,或界定适用的范围,律师在起草合同的时候,经常使用现成的套话。 如:shall not operate as a waiver, shall be deemed a consent,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or other similar or dissimilar causes, without prejudice to等。
这种法律文件特有的套话在普通英语里是找不到的,因此也更能反映法律英语的特点。
第二、句子结构冗长复杂。
法律英语中正式程度的体现方式很多,除了通过词汇的选择上来表示之外,句式也可以用来表示正式程度的高低。在英语各种功能文体,乃至整个英语语体中,法律文体可谓是正式程度的语体。在句式的选择上其特点是结构复杂、重叠,句子冗长。
如下句:Under special circumstances, the Land Bureau may, acting in the interest of the public an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ful procedure, take back the land use rights. (在特殊情况下,市土地局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定程序予以收回)。
此句中两个不同种类的状语成分一起使用,使句子结构更加复杂。在理解这种较长的句子时,可以通过调整句子中心、结构、长度以及必要的词汇增减来实现。
第三、被动语态和名词化结构。
法律文件旨在对人们的行为做出规定,规范人们的行为。在没有具体人物执行某一动作,或表达重点在于动作本身而不在动作执行者的情况下,把动词转化为抽象的名词和使用被动语态恰恰适合法律英语庄重刻板的文体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