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局的权力有多大
审计机关其权限表现为:
1、监督检查权。
2、采取临时强制措施权。
3、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
4、处理处罚权。
我国审计机关的权限具有权威性、法定性和专属性。我国审计机关的权限还具有如下三方面的基本特征:我国审计机关的权限是一种行政监督权;行使审计机关权限的主要是国家审计机关;审计机关的权限的内容具有广泛性。
设立和体制
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雀带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辩岁凳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携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派出审计特派员。审计特派员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审计局的权限是要求报送资料权、检查权、调查取证权、行政强制措施权、提请协助权、移送权、处理处罚权、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地方各级审计局均为行政单位,国家公务员编制。审计局是主要负责地方政府各部门和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的组织机构。
审计局一般设有办公室、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经贸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农业资源与环境审计科、干审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内审协会等科室。中国大陆共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31个,地市级审计局434个,县区级审计局3075个。
一、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三、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政府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其权限表现为:
1、监督检查权。
2、采取临时强制措施权。
3、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
4、处理处罚权。
我国审计机关的权限具有权威性、法定性和专属性。我国审计机关的权限还具有如下三方面的基本特征:我国审计机关的权限是一种行政监督权;行使审计机关权限的主要是国家审计机关;审计机关的权限的内容具有广泛性。
设立和体制
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派出审计特派员。审计特派员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
审计机关行使的是审计权,不能用“权力大小”做衡量,其行使的一切合法权利都是法律赋予的。
审计局的权限是要求报送资料权、检查权、调查取证权、行政强制措施权、提请协助权、移送权、处理处罚权、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地方各级审计局均为行政单位,国家公务员编制。审计局是主要负责地方政府各部门和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的组织机构。
审计局一般设有办公室、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经贸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农业资源与环境审计科、干审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内审协会等科室。中国大陆共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31个,地市级审计局434个,县区级审计局3075个。
审计局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行使的是审计权,不能用“权力大小”做衡量,其行使的一切合法权利都是法律赋予的。
审计局的权限是要求报送资料权、检查权、调查取证权、行政强制措施权、提请协助权、移送权、处理处罚权、通报或公布审计结果权。地方各级审计局均为行政单位,国家公务员编制。审计局是主要负责地方政府各部门和所有企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工作的组织机构。
审计局一般设有办公室、财政金融审计科、行政事业审计科、经贸审计科、固定资产投资审计科、农业资源与环境审计科、干审科、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内审协会等科室。中国大陆共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审计厅(局)31个,地市级审计局434个,县区级审计局3075个。
审计局的主要职责
一、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二、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三、根据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政府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六、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七、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八、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