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监禁刑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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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有条件地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通常适用于判处短期剥夺自由的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最低不少于2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最低不少于1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如果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如果再犯新罪,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量刑。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缓刑不同于监外执行。前者是给罪犯考验期限,而不是执行原判刑罚;后者是在监外执行原判刑罚,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后,仍应收监执行。缓刑也不同于死刑缓期执行(见死刑)。前者只适用于判处短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且不收监;后者适用于死刑,须将罪犯监禁,并根据其在缓期执行期间的表现决定是执行死刑或实行减刑。“非监禁刑”主要是指人民法院对涉及犯罪的人判处的一种刑罚处罚措施,由于被判犯罪的人犯罪情节轻微,不实施由国家的强制监管场所(就是:监狱劳教场所、临时羁押场所看守所)实施的行为,其思想上没有对社会、对他人的再次犯罪意图,因此判决由相应的国家机关对其实施社会化改造的一种刑罚。被判社会化改造的人往往其刑期都比较短暂,在具体的工作中基本上就是被判管制或者缓刑。或者单处附加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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