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什么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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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是信息公开与真实的原则、社会动员的原则、比例原则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的特点:
1、引发突然性。突发事件是事物内在矛盾由量变到质变的飞跃过程,是通过一定的契机诱发的,诱因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不易发现的隐蔽性;
2、目的明确性。任何突发事件除自然事件外,都有明确的目的性和欲望性,因为人们选择和行为的目标,都是为了满足某种需要;
3、瞬间的聚众性。任何一类突发事件,都必然要涉及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使其产生心理压力和变化,引起人们的关注和不安也属正常。尤其是社会性的突发事件,多是由少数人操纵,通过宣传鼓动把一些群众卷到事件中来;
4、行为的破坏性。不论么性质和规模的突发事件,都必然不同程度地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政治、经济和精神上的破坏与损失;
5、状态的失衡性。将社会的正常秩序看作是均衡状态的话,那么突发事件则使社会偏离正常发展轨道而出现了失衡。
应急处理16个字原则
1、信息公开与真实的原则。
①、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
②、应急信息主动公开:政府须统一准确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③、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将被处罚。
2、社会动员的原则。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确立了社会动员的应急基本原则。
3、比例原则。
紧急事件的突发性和紧急状态的紧急性要求将一种强制性的权力赋予某个组织或个人,并尽可能地减少对这种紧急权采取常规状态下的种种限制。
4、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预防和应急相结合的原则。“预则立,不预则废”,“有备而无患”,“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是人类千百年来应对各种突发危机所积累下来的普遍认识,也是世界各国公共应急法制的共同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突发事件的特点:
1、引发突然性。突发事件是事物内在矛盾由量变到质变的飞跃过程,是通过一定的契机诱发的,诱因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不易发现的隐蔽性;
2、目的明确性。任何突发事件除自然事件外,都有明确的目的性和欲望性,因为人们选择和行为的目标,都是为了满足某种需要;
3、瞬间的聚众性。任何一类突发事件,都必然要涉及一部分人的切身利益,使其产生心理压力和变化,引起人们的关注和不安也属正常。尤其是社会性的突发事件,多是由少数人操纵,通过宣传鼓动把一些群众卷到事件中来;
4、行为的破坏性。不论么性质和规模的突发事件,都必然不同程度地给国家和人民造成政治、经济和精神上的破坏与损失;
5、状态的失衡性。将社会的正常秩序看作是均衡状态的话,那么突发事件则使社会偏离正常发展轨道而出现了失衡。
应急处理16个字原则
1、信息公开与真实的原则。
①、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突发事件信息。
②、应急信息主动公开:政府须统一准确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③、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应急处置工作虚假信息将被处罚。
2、社会动员的原则。
国家建立有效的社会动员机制,确立了社会动员的应急基本原则。
3、比例原则。
紧急事件的突发性和紧急状态的紧急性要求将一种强制性的权力赋予某个组织或个人,并尽可能地减少对这种紧急权采取常规状态下的种种限制。
4、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预防和应急相结合的原则。“预则立,不预则废”,“有备而无患”,“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是人类千百年来应对各种突发危机所积累下来的普遍认识,也是世界各国公共应急法制的共同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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