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生三方协议违约怎么处理
法律主观:
应届毕业生是有必要签订三方协议的,签订了三方协议相当于得到了一份工作,当然,三方协议也是不能随便毁约的。
以案说法——应届生三方协议毁约应该如何赔偿
案例介绍:
王某,大四应届生,于2019年4月20号与某家日化类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就王某入职时间,入职岗位,薪资待遇等事项做好约定。
但是在随后的时间内,王某找到一家更加合适的乙公司,于是与甲公司的人事专员联系沟通,想解除双方的三方协议。
在沟通过程中,甲方的人事专员要求王某就违约事项对公司造成的损失赔偿3000元,随即王某表示:在《三方协议》中双方并没有就违约赔偿金作出明确的约定,不愿意支付3000元赔偿金。
案例分析: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1、若公司和学生约定的三方协议上没有规定“应届生毁约,需要支付Xx元违约金”,同学无需支付违约金
2、同学按照正规的毁约流程提交毁约申请,企业不可阻挠,不发放解约函给学生
法律支持:
1、三方协议全称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由学校,用人单位,毕业生三方共同签署,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一经签署就具有法律效力,受《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约束,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协议,否则违约方需向权利方支付约定的违约金。
若协议上双方明确约定违约金的,则按照协议上面的违约金进行支付,若协议上没有就违约行为约定违约金的,则按照《民法总则》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就公司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三方协议是用人单位与毕业生在正式建立劳动关系之前签订的协议书,是保证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失的,异于劳动合同,不受劳动合同法及劳动法的约束。
因此甲公司要求王某支付违约金的行为是不合法的,王某不需要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若三方协议上明确规定应届生在违约的时候需要支付明确金额的违约金,王某可就违约金的多少与甲公司进行友好的协商沟通,最大程度的降低个人的损失,同时维持个人良好的形象,好让用人单位配合开展后续工作,从而不影响个人与新用人单位签订新的三方协议。
3、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三方协议时,需就违约金的进行充分的协商约定,并且因个人原因发生违约责任时,建议与用人单位进行友好的沟通协商,态度不可过于强硬。
法律客观: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四十九条 对擅自拒收、截留按国家计划派遣毕业生的用人单位,由其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对有关负责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毕业生,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和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 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无理要求用人单位退回的;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