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财务会计的问题,请求解决以下简答题,急用,谢谢~!
1、原材料按实际和计划核算的区别有哪些?2、坏账准备计提的一般规律。3、增值税与消费税之委托代销核算的异同。4、应付利息与利息费用的差异何在?5、收入确认的条件。6、会计...
1、 原材料按实际和计划核算的区别有哪些?
2、 坏账准备计提的一般规律。
3、 增值税与消费税之委托代销核算的异同。
4、 应付利息与利息费用的差异何在?
5、 收入确认的条件。
6、 会计报表编报的基础有哪些?
7、 流动资产减值与长期资产减值的差异?
8、 成本法与权益法适用的对象如何? 展开
2、 坏账准备计提的一般规律。
3、 增值税与消费税之委托代销核算的异同。
4、 应付利息与利息费用的差异何在?
5、 收入确认的条件。
6、 会计报表编报的基础有哪些?
7、 流动资产减值与长期资产减值的差异?
8、 成本法与权益法适用的对象如何?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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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材料按实际和计划核算的区别有哪些?
实际成本法核算下
企业购入的尚未入库的材料的实际成本是通过“在途物资”科目核算,入库时,直接结转到原材料科目即可。
实际成本法:(不考虑增值税)
未入库时:
借:在途物资(实际成本)
贷:银行存款
入库时:
借:原材料(实际成本)
贷:在途物资(实际成本)
领用时
借:生产成本等
贷:原材料(实际成本)
计划成本法核算下
企业购入的尚未入库的材料的实际成本时通过“材料采购”科目核算,材料入库时,直接按照材料的计划成本计入到“原材料”科目,差额记入到“材料成本差异”中。
相关会计核算:(不考虑增值税)
未入库时:
借:材料采购(实际成本)
贷:银行存款
入库时:
借:原材料(计划成本=入库材料的实际数量*计划单位成本)
材料成本差异(差额,借或贷)
贷:材料采购(实际成本)
领用时
借:生产成本等
贷:原材料(计划成本)
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借:生产成本等
贷:材料成本差异(借或贷)
2、 坏账准备计提的一般规律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规定,对企业提取坏账准备的审批已经取消。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最后,对于坏账准备计提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下同)计提坏账准备。也就是说,企业应于期末对除应收票据以外的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此外,《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公司有笔坏账要计提”,是已经发生了坏账而企业从未计提坏账准备吗?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
贷:坏账准备
确认坏账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实际成本法核算下
企业购入的尚未入库的材料的实际成本是通过“在途物资”科目核算,入库时,直接结转到原材料科目即可。
实际成本法:(不考虑增值税)
未入库时:
借:在途物资(实际成本)
贷:银行存款
入库时:
借:原材料(实际成本)
贷:在途物资(实际成本)
领用时
借:生产成本等
贷:原材料(实际成本)
计划成本法核算下
企业购入的尚未入库的材料的实际成本时通过“材料采购”科目核算,材料入库时,直接按照材料的计划成本计入到“原材料”科目,差额记入到“材料成本差异”中。
相关会计核算:(不考虑增值税)
未入库时:
借:材料采购(实际成本)
贷:银行存款
入库时:
借:原材料(计划成本=入库材料的实际数量*计划单位成本)
材料成本差异(差额,借或贷)
贷:材料采购(实际成本)
领用时
借:生产成本等
贷:原材料(计划成本)
结转材料成本差异:
借:生产成本等
贷:材料成本差异(借或贷)
2、 坏账准备计提的一般规律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的规定,对企业提取坏账准备的审批已经取消。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六条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
最后,对于坏账准备计提的范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为简化起见,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的范围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于期末时对应收款项(不包括应收票据,下同)计提坏账准备。也就是说,企业应于期末对除应收票据以外的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此外,《企业会计制度》第五十三条规定,企业的预付账款,如有确凿证据表明其不符合预付账款性质,或者因供货单位破产、撤销等原因已无望再收到所购货物的,应当将原计入预付账款的金额转入其他应收款,并按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企业持有的未到期应收票据,如有确凿证据证明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时,应将其账面余额转入应收账款,并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
公司有笔坏账要计提”,是已经发生了坏账而企业从未计提坏账准备吗?
计提时:
借:管理费用
贷:坏账准备
确认坏账时:
借:坏账准备
贷:应收账款(或其他应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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