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上户口需要父母双方户口本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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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要。
1、新生儿可以在父、母任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申报户口手续;
2、办理新生儿户口申报手续时,如果父、母双方的户口,不在一个户口本上的(异地等),需要同时出具双方的户口本,以确定孩子是否已在一方申报,避免重复申报户口;
3、当事人具体可咨询户口申报地的派出所户籍科,按对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
二、小孩出生多久必须上户: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宝宝早晚都是要上户口的,给宝宝上户口这件事宜早不宜迟。3个月以内,3个月以上的小孩是法定办理医保的年龄。
所以说,等宝宝够三个月了,家长们就应该尽快的去给宝宝上户。
三、宝宝上户口的流程:
1、证件一定准备齐全,在准备分娩时一定要带好证件,包括新生儿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等;
2、在医院有两次信息录入,一次是分娩前的信息录入,需要新生儿父母的身份证,第二次是分娩后在产房录入信息,同样需要新生儿父母的身份证;
3、30天内领取出生证,刚出生的新生儿因为还没有名字,所以可以随后(30天内)再到医院办理出生证,办理出生证时需要提供新生儿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准生证(也可以没有)在医院制定处办理,这时候需要提供新生儿的名字;
4、为新生儿上户口,拿着出生证、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也可以没有),到要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处办理即可。
四、新生儿上户口需要的资料:
1、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
2、婴儿父母的《居民身份证》;
3、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4、婴儿父母的结婚证,非婚生婴儿随父或随母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受理,公安分(县)局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1、新生儿可以在父、母任一方的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申报户口手续;
2、办理新生儿户口申报手续时,如果父、母双方的户口,不在一个户口本上的(异地等),需要同时出具双方的户口本,以确定孩子是否已在一方申报,避免重复申报户口;
3、当事人具体可咨询户口申报地的派出所户籍科,按对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
二、小孩出生多久必须上户: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宝宝早晚都是要上户口的,给宝宝上户口这件事宜早不宜迟。3个月以内,3个月以上的小孩是法定办理医保的年龄。
所以说,等宝宝够三个月了,家长们就应该尽快的去给宝宝上户。
三、宝宝上户口的流程:
1、证件一定准备齐全,在准备分娩时一定要带好证件,包括新生儿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等;
2、在医院有两次信息录入,一次是分娩前的信息录入,需要新生儿父母的身份证,第二次是分娩后在产房录入信息,同样需要新生儿父母的身份证;
3、30天内领取出生证,刚出生的新生儿因为还没有名字,所以可以随后(30天内)再到医院办理出生证,办理出生证时需要提供新生儿父母的身份证、户口本、准生证(也可以没有)在医院制定处办理,这时候需要提供新生儿的名字;
4、为新生儿上户口,拿着出生证、父母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出生证(也可以没有),到要父亲或者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户籍处办理即可。
四、新生儿上户口需要的资料:
1、婴儿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或加盖单位人事、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
2、婴儿父母的《居民身份证》;
3、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
4、婴儿父母的结婚证,非婚生婴儿随父或随母在本市申报出生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受理,公安分(县)局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户口登记。
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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