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还没房产证离婚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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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房产证,离婚时的处理:因离婚时涉诉房产未取得房产证,无法确定房产的归属,所以法院在处理时要查明房产的情况询问双方对房产是否有争议能否调解,如果有争议且协商不成,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而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离婚,房子未办理房产证的,在离婚时,不用分割,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在办理了房产证之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会根据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进行分割财产的。
一、离婚时的房产分割原则
离婚时的房产分割原则:首先是自愿原则。找法网提醒您,法院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割: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无过错原则等进行分割。但是房子属于无法分割的财产,所以由一方获得,并按实际价值给与另一方补偿。
二、离婚房屋析产过户需要哪些材料
离婚房屋析产过户需要的材料:
1.关于房产分割的离婚协议书;
2.离婚证及复印件;
3.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的,需要提交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
4.房产证;
5.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析产登记是一种常见的房屋登记种类,与继承登记及赠与登记也有一定的区别。离婚析产是夫妻双方因离婚后,彼此就个人对房屋所占的份额进行转移的一种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离婚,房子未办理房产证的,在离婚时,不用分割,由双方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在办理了房产证之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会根据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进行分割财产的。
一、离婚时的房产分割原则
离婚时的房产分割原则:首先是自愿原则。找法网提醒您,法院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割:男女平等原则;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无过错原则等进行分割。但是房子属于无法分割的财产,所以由一方获得,并按实际价值给与另一方补偿。
二、离婚房屋析产过户需要哪些材料
离婚房屋析产过户需要的材料:
1.关于房产分割的离婚协议书;
2.离婚证及复印件;
3.离婚财产归属协议,权利人一方申请登记的,需要提交经公证的离婚财产归属协议;
4.房产证;
5.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析产登记是一种常见的房屋登记种类,与继承登记及赠与登记也有一定的区别。离婚析产是夫妻双方因离婚后,彼此就个人对房屋所占的份额进行转移的一种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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