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三年缓刑三年是什么意思
判刑三年缓刑三年的全称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意思是说,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但是暂时不用执行,而是给三年的考验期,考验期满且符合条件的,原判的三年有期徒刑就不用执行了。
被判处缓刑的人,一定不会再被执行原判刑罚?当然不是,缓刑实际上是一种有条件的不执行,而不是无条件的不执行,只有犯罪人符合一定条件,缓刑期满后才不再执行,否则仍可能会被执行原判决的刑法,比如原判决三年有期徒刑的,缓刑被撤销就会立即执行。
被判缓刑的犯罪分子,缓刑考验期内需要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对犯罪人而言,被判处缓意味着不用在监狱执行,是比较有利、比较轻的处罚。那么,是否所有的犯罪人都可以适用缓刑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一般对于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人,满足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暂不执行刑罚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才可以适用缓刑;如果满足这几个条件,又是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适用缓刑。但是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满足前述条件也不能适用缓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 【缓刑适用条件】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