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港澳通行证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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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受理审批、签发管理工作规范》第一条第二款: 内地居民申请往来港澳通行证和签注,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探亲。
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 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申请人的配偶、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
2、商务。
(1) 受单位派遣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单位”是指: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或者在国家税务部门办理了税务登记且有生产经营的单位以及境外企业常驻内地代表机构。申请3个月或者1年多次商务签注,所在单位须事先向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 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赴香港或者澳门商务。
(3) 驾驶往返内地与香港或者澳门专用交通工具人员。
3、团队旅游。
参加国家旅游局指定旅行社组织的团队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4、个人旅游。
经批准开办常住居民个人赴香港或者澳门旅游。
5、其他。
(1) 因治病、奔丧、诉讼、应试、处理产业、学术交流等特殊事由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
(2) 在澳门就学、就业的内地居民申请赴香港。
6、逗留。
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香港或者澳门就学、就业、培训的人员及其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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