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您好,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方式如下:
(1)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该举证责任属于债权人。
以上就通常的情况对您进行回复,具体情况需要结合实际情形进行个案认定,如有需要,欢迎进一步咨询。
相关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但由于实践情况较为复杂,因此具体情况还需要具体分析。
希望回答对您有所帮助。
具体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债权人主张权利时,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这意味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丈夫以个人名义负债,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情况还可能受到地区法律和法院的具体解释和裁判。因此,如果遇到类似的情况,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具体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很多人对“夫妻共同债务”仅被狭义的理解为,只有“借贷之债”。实则不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合同编的法律规定,夫妻共同债务除借款合同以外,还有买卖合同、赠与合同、保证合同、租赁合同等15类型的不同合同,只要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或者夫妻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均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也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在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而非债务的具体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家庭共同生活的债务:包括购置共同生活用品、购买和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支付医疗费用等;
2、共同从事生产的债务:夫妻双方或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的债务;
3、抚养子女的债务:为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4、赡养老人的债务:为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5、支付教育培训的费用: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6、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7、夫妻协议约定的债务: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
参考资料内容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律)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释〔2018〕2号)
第一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