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经济法案例分析
甲乙订有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于6月1日前交货,乙收到货后2个月内付款。到了6月1日,甲发现乙的财产状况严重恶化,并有确切证据,于是甲停止交货,并通知了乙,问:(1)甲有权不...
甲乙订有一 买卖合同,约定甲于6月1日前交货,乙收到货后2个月内付款。到了6月1日,甲发现乙的财产状况严重恶化,并有确切证据,于是甲停止交货,并通知了乙,问:(1)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吗?(2)若乙当日回电,愿以一栋大楼作抵押,该大楼的价值远在货款之上,则甲可否拒绝乙的抵押,而解除合同,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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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实际是一个“不安抗辩权”的问题:
1、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2、按合同法第68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
3、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因此、(1)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2)若乙当日回电,愿以一栋大楼作抵押,该大楼的价值远在货款之上,则甲不能拒绝乙的抵押。应继续履行合同。
如有帮助,请采纳!
1、不安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表明另一方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合同履行的权利。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2、按合同法第68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有权中止履行。
3、所谓中止履行,就是暂停履行或者延期履行,履行义务仍然存在。在后给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此处所谓适当担保,既指设定担保的时间适当,更指设定的担保能保障先给付义务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至于担保的类型则在所不限,可以是保证,也可以是抵押、质押等。
因此、(1)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2)若乙当日回电,愿以一栋大楼作抵押,该大楼的价值远在货款之上,则甲不能拒绝乙的抵押。应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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