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问题 10
《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
《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那么对于08年之前建立并一直存续的劳动合同关系,如果现在解除劳动合同,08年之前部分的经济补偿金是按双倍支付还是单倍支付呢?
这里有个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其法律位阶低于《劳动合同法》,支付单倍还是双倍,归根结底是法律位阶法律效力的问题。请高手指点,欢迎讨论 展开
但《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那么对于08年之前建立并一直存续的劳动合同关系,如果现在解除劳动合同,08年之前部分的经济补偿金是按双倍支付还是单倍支付呢?
这里有个问题,《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其法律位阶低于《劳动合同法》,支付单倍还是双倍,归根结底是法律位阶法律效力的问题。请高手指点,欢迎讨论 展开
5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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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你的叙述,从98年11月到2007年4月之前,都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那么你和单位都是事实劳动关系。但那些都是《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了,所以你不能得到双倍工资的赔偿。
你今年12月底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可以主张单位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为你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由于你和单位在今年4月续签了合同,那么这份合同就要遵循《劳动合同法》的管理。你可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为:10个月的月工资。另外,如果是12月底才解除,那么你2008年11月底到12月底这一个月的工作时间不满6个月算,还可以多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以总的来说,你可以得到10个月的月工资+半个月工资的总和的经济补偿。
另外,你说你今年4月续签的是2年的合同,但12月底就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你们单位如果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你可以主张双倍的经济补偿金。所以你一定要弄清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原因是什么。
你今年12月底解除劳动合同的话,可以主张单位向你支付经济补偿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为你在该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由于你和单位在今年4月续签了合同,那么这份合同就要遵循《劳动合同法》的管理。你可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数额为:10个月的月工资。另外,如果是12月底才解除,那么你2008年11月底到12月底这一个月的工作时间不满6个月算,还可以多得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所以总的来说,你可以得到10个月的月工资+半个月工资的总和的经济补偿。
另外,你说你今年4月续签的是2年的合同,但12月底就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你们单位如果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你可以主张双倍的经济补偿金。所以你一定要弄清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原因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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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解除的,经济补偿金是从08年开始算,一年一个月,违法解除的,经济补偿金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一年两个月(即经济补偿金的两倍,这个两倍的赔偿金是包括经济补偿的)。两个规定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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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应该与法律位阶无关。
《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法》”)第97条是说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及计算年限,该补偿既包括单位没有违法情形下解除或终止合同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也包括单位具有违法情形室给予补偿金的办法。
《法》第87条规定的是单位具有违法情形下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办法-双倍补偿,《条例》第25条也是说违法情形下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双倍补偿,《法》第97条规定08年以前补偿按《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劳动法》也规定了单位违法解除双倍赔偿,与《法》及《条例》一致,《法》与《劳动法》双倍补偿的一致性,使得计算时间从用工之日计算至解除之日与《条例》计算方法一致。
因此,上述您提出的问题并不存在,请仔细研读法律。
《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法》”)第97条是说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及计算年限,该补偿既包括单位没有违法情形下解除或终止合同给予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也包括单位具有违法情形室给予补偿金的办法。
《法》第87条规定的是单位具有违法情形下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办法-双倍补偿,《条例》第25条也是说违法情形下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方法,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双倍补偿,《法》第97条规定08年以前补偿按《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劳动法》也规定了单位违法解除双倍赔偿,与《法》及《条例》一致,《法》与《劳动法》双倍补偿的一致性,使得计算时间从用工之日计算至解除之日与《条例》计算方法一致。
因此,上述您提出的问题并不存在,请仔细研读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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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提问题中《劳动合同法》第97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规定得很清楚,并不相抵触,不存在法律位阶适用的问题。08年以前建立并一直存续的劳动合同,现在解除该劳动合同,如果属合法解除,且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之一,则支付单倍经济补偿金,补偿年限从《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主要是《劳动法》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执行;如果属违法解除,则08年之前及之后的年限要按经济补偿二倍的标准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即08年之前的部分和08年之后的部分的全部年限一起计算赔偿金,但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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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很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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