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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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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口咬出来的祸,今日说法案例分析
2001年,杭州市的方胜发和邻居张勇在一次争执中,将张勇的拇指咬伤,当时方胜发赔偿医药费2300元。一年以后,公安机关对张勇进行伤情鉴定,结果是构成轻伤,因此方胜发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方胜发对鉴定结果提出了质疑。
杭州市的方胜发和张勇(化名)是邻居,2001年5月8日,两家人为该收多少电费产生争议,继而发展成方胜发一家三口和张勇夫妇之间的厮打,当时张勇的手指被方胜发咬伤,马上去医院进行了治疗并向110报警,拱墅区上塘派出所开始介入此事的调查,要求方胜发支付医药费。于是方胜发拿出了2300元钱,派出所的民警给他开具了一张预交医药费的收据。此后,这件事情就没有了声息,似乎已经结束了。
可是方胜发偏偏不甘心,在事情发生的一年零四个月之后,他又找到了派出所,想看看当时医药费的发票。但是派出所的民警没有给方胜发看发票,方胜发偏要较这个真儿,当时就拨打了杭州市的96666投诉电话,96666投诉中心主要是受理群众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和工作效能等方面的投诉。接到投诉后,投诉中心的工作人员迅速对此事展开调查,最后认定办案民警没有及时制作调解书,让当事双方签字了结此事。
但是,方胜发万万没想到,投诉之后等待自己竟是牢狱之灾。2002年8月,杭州市拱墅区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方胜发展开调查。2003年9月,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方胜发提起公诉。2003年11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以方胜发故意伤人导致轻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咬人后一年零四个月中,公安机关一直都把这件事当作民事纠纷,可是方胜发投诉民警之后仅过了19天,他就被公安局刑事立案侦查,这不得不让他本能地把自己的遭遇和当时的投诉联系在了一起。方胜发认为是在投诉之后,公安机关又启动了刑事程序。常建华是当时投诉中心负责调查此事的人,他向记者详细的解释了公安机关启动刑事程序的过程。
常建华说,事情发生时本来被咬伤拇指的张勇坚持要通过伤情鉴定来索要赔偿,但是派出所的办案民警一直从中调解,使张勇暂时放弃了这个念头。谁知一年之后,方胜发坚持要查看医药费发票,这下惹怒了张勇。在张勇的强烈要求下,公安机关为他的受伤拇指做了伤情鉴定,结论是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这就意味着伤人者方胜发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结果让方胜发始料未及。
张勇的那份伤情鉴定当中说,其拇指功能减退,已构成轻伤。然而,方胜发对于事隔一年零四个月之后做出的这份鉴定产生了质疑。他认为如果伤势严重的话应该连续不断地看病,可张勇一年多来都没看病,邻居们还看到他做电焊工修理冰箱。怀疑归怀疑,但方胜发不知道该如何推翻张勇的那份伤情鉴定。
就在这个时候,当初给张勇治疗伤势的医生也出具了证明,说张勇拇指功能丧失50%,需住院做修复手术,费用约8000元,两份证据都说明张勇受伤的程度。就这样,法院根据伤情鉴定和医生的证明认定方胜发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张勇七千多元。
在一审判决之后,方胜发觉得委屈,明明一年前就已经了了的事儿,怎么现在就变成刑事案件?怎么自己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呢?于是方胜发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方胜发的辩护律师发现了证据上存在的问题,这让方胜发看到了转机。首先律师提出了病历上的疑点,那个骨科医生写的病历一会说是长伸肌腱损伤,一会又写成了长屈肌腱损伤。
律师所质疑的两份医院出具的证明中,对张勇的伤势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描述,第一次检查后说其左拇指长伸肌腱损伤,而第二次又说其拇指长屈肌腱损伤,那么这两种损伤是一回事吗?记者在北京采访了相关的专家,专家说屈肌腱是在手指的俯侧,主要负责手指的屈曲,而伸肌腱是在手指的背侧,主要负责手指的伸,两者完全不是一回事。
为什么同一个医生对同一个病人的同一伤处会给出两种不同的诊断呢?记者来到了浙江省人民医院,找到了当初给张勇看病的医生。陈医生解释说,第二次写病历出现了笔误,他能够认定的是张勇的拇指是长伸肌腱损伤,也就是拇指不能伸展的。但陈医生和他的另一位同事都提到了当时张勇来看病时的一些细节。陈医生说,当时咬伤的伤口不大,不应该一点都不能动,但是在检查过程中张勇的拇指一直不能动,于是医生怀疑他有诈伤的嫌疑。
所谓诈伤,就是病人把伤情说得过重一点,医生还解释说,第二次出具的病历中关于需要修复手术费用8000元这一段是来开证明的张勇要求写的,实际上并没有做过这样的手术。对于医院的说法伤者张勇十分气愤,他说几年来他一直没有去看病,完全是为了保全证据,他担心拇指一旦修复,方胜发就不会承认了。
张勇一直没有去治疗受伤拇指的真正原因是什么,记者也无法判断,不过如今至少证实了一个问题,医生承认当时出具的病历不客观,也就是说,这份给方胜发定罪的重要证据出现了问题。紧接着,方胜发的律师又对另一个至关重要的证据提出了质疑,这份损伤检验报告里面的问题也是漏洞百出的。这一次律师质疑的是公安机关出具的这份伤情鉴定,鉴定中说张勇左拇指长伸肌腱损伤,构成轻伤,伤情表现为拇、食指夹纸时能被抽出,而相关的医学专家都说长伸肌腱损伤不可能出现这样的症状。
由于当初做这份鉴定的周莉红医师没有接受记者的采访,所以张勇的这份伤情鉴定是如何做出的,目前还无法了解。不过对于方胜发来说,事态已经有了完全的转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委托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为受伤的张勇重做鉴定,结论是张勇的手指仅构成轻微伤,这样一来,方胜发就不构成刑事责任了,法院判定方胜发无罪。
紧接着2006年4月,方胜发还拿到了国家赔偿的裁定书,裁定曾判他有罪的法院赔偿他5000元,并向他赔礼道歉。然而纠纷的另一方张勇却十分不服,因为方胜发被释放的同时,一审法院当初判决给他的七千多元钱的赔偿款也同时被取消了。张勇说事情发生快六年了,这六年当中,他接受了无数次各部门的调查,还一次次做鉴定,但是折腾到今天他也仅仅是拿到了当初的一些医药费,张勇说现在手还存在着功能障碍,他不知道该怎么办。
主持人:曲老师,在遇到这样的邻里纠纷,如果有一方报了警,民警通常应该怎么处理?
曲新久:一般来讲,这种案件都按照民事纠纷案件处理,如果一方会认为咬得很严重或者从情况来看非常严重,应该迅速地对伤情做出鉴定,然后根据伤情再做出相应地处理。那就像方胜发提出来的,调解完了之后应该有个调解的结果,让我掏医药费你应该给我一张明细,方胜发的这些要求是正当的要求。
主持人:在这里面因为涉及到了伤情鉴定,所以方胜发也有一个巨大的疑问,早不鉴定晚不鉴定,一年多以后你做伤情鉴定?
曲新久:如果单从法律上来讲,像这样的案件的诉讼时效就是5年的时间,在5年内都可以,但是法律它不是死条文,我们讲要迅速及时,也就是在处理案件的当时应该很迅速地做出判断,所以他在一年之后再做鉴定,从这个文字上看是不违背法律的,但是实际上来讲,是违背法律最基本精神的。
主持人:因为被咬的人构成了轻伤,所以方胜发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这种事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是什么?
曲新久:如果造成轻伤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没有造成轻伤,比如说轻微伤,法律也规定可以追究行政责任,但不追究刑事责任。
主持人:二审的结果推翻了一审的结果,因为最初在一审过程当中给方胜发定罪的那些证据都出了问题。为什么刑事案件中要迅速及时呢?
曲新久:因为民事案件是公民个人的事情,由公民个人去判断,对于刑事案件时间拖得越长,证据就越可能毁灭,所以鉴定书也好、诊断也好就出现了一系列相应的问题,甚至出现了有可能是做假的情况,使得鉴定结论就不真实了。
主持人:但是事件总有两方,现在是方胜发这方觉得心里舒坦了,张勇那方就该郁闷了,他觉得自己被咬了我有损失,而你现在二审推翻了一审,就意味着原来的那些赔偿全都打水漂了,他又认为自己的损伤是应该得到补偿的。
曲新久:被咬的人当然可以要求民事赔偿,自己再提出相应的证据,由民事法庭来判决应该赔偿他多少。
主持人: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每一次都要慎而又慎,因为它不是在代表着一个执法者的形象,而是关系到整个执法机关的威信和威严,如果相关的执法人员想到他们的执法行为可能对相应的公民产生几年甚至于一生的影响,那么接下来的执法行为当然就会变得格外地小心和慎重。
2001年,杭州市的方胜发和邻居张勇在一次争执中,将张勇的拇指咬伤,当时方胜发赔偿医药费2300元。一年以后,公安机关对张勇进行伤情鉴定,结果是构成轻伤,因此方胜发要承担刑事责任。但方胜发对鉴定结果提出了质疑。
杭州市的方胜发和张勇(化名)是邻居,2001年5月8日,两家人为该收多少电费产生争议,继而发展成方胜发一家三口和张勇夫妇之间的厮打,当时张勇的手指被方胜发咬伤,马上去医院进行了治疗并向110报警,拱墅区上塘派出所开始介入此事的调查,要求方胜发支付医药费。于是方胜发拿出了2300元钱,派出所的民警给他开具了一张预交医药费的收据。此后,这件事情就没有了声息,似乎已经结束了。
可是方胜发偏偏不甘心,在事情发生的一年零四个月之后,他又找到了派出所,想看看当时医药费的发票。但是派出所的民警没有给方胜发看发票,方胜发偏要较这个真儿,当时就拨打了杭州市的96666投诉电话,96666投诉中心主要是受理群众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服务态度和工作效能等方面的投诉。接到投诉后,投诉中心的工作人员迅速对此事展开调查,最后认定办案民警没有及时制作调解书,让当事双方签字了结此事。
但是,方胜发万万没想到,投诉之后等待自己竟是牢狱之灾。2002年8月,杭州市拱墅区公安局以涉嫌故意伤害罪对方胜发展开调查。2003年9月,杭州市拱墅区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方胜发提起公诉。2003年11月,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以方胜发故意伤人导致轻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咬人后一年零四个月中,公安机关一直都把这件事当作民事纠纷,可是方胜发投诉民警之后仅过了19天,他就被公安局刑事立案侦查,这不得不让他本能地把自己的遭遇和当时的投诉联系在了一起。方胜发认为是在投诉之后,公安机关又启动了刑事程序。常建华是当时投诉中心负责调查此事的人,他向记者详细的解释了公安机关启动刑事程序的过程。
常建华说,事情发生时本来被咬伤拇指的张勇坚持要通过伤情鉴定来索要赔偿,但是派出所的办案民警一直从中调解,使张勇暂时放弃了这个念头。谁知一年之后,方胜发坚持要查看医药费发票,这下惹怒了张勇。在张勇的强烈要求下,公安机关为他的受伤拇指做了伤情鉴定,结论是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这就意味着伤人者方胜发要被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结果让方胜发始料未及。
张勇的那份伤情鉴定当中说,其拇指功能减退,已构成轻伤。然而,方胜发对于事隔一年零四个月之后做出的这份鉴定产生了质疑。他认为如果伤势严重的话应该连续不断地看病,可张勇一年多来都没看病,邻居们还看到他做电焊工修理冰箱。怀疑归怀疑,但方胜发不知道该如何推翻张勇的那份伤情鉴定。
就在这个时候,当初给张勇治疗伤势的医生也出具了证明,说张勇拇指功能丧失50%,需住院做修复手术,费用约8000元,两份证据都说明张勇受伤的程度。就这样,法院根据伤情鉴定和医生的证明认定方胜发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刑事附带民事原告张勇七千多元。
在一审判决之后,方胜发觉得委屈,明明一年前就已经了了的事儿,怎么现在就变成刑事案件?怎么自己还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呢?于是方胜发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方胜发的辩护律师发现了证据上存在的问题,这让方胜发看到了转机。首先律师提出了病历上的疑点,那个骨科医生写的病历一会说是长伸肌腱损伤,一会又写成了长屈肌腱损伤。
律师所质疑的两份医院出具的证明中,对张勇的伤势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描述,第一次检查后说其左拇指长伸肌腱损伤,而第二次又说其拇指长屈肌腱损伤,那么这两种损伤是一回事吗?记者在北京采访了相关的专家,专家说屈肌腱是在手指的俯侧,主要负责手指的屈曲,而伸肌腱是在手指的背侧,主要负责手指的伸,两者完全不是一回事。
为什么同一个医生对同一个病人的同一伤处会给出两种不同的诊断呢?记者来到了浙江省人民医院,找到了当初给张勇看病的医生。陈医生解释说,第二次写病历出现了笔误,他能够认定的是张勇的拇指是长伸肌腱损伤,也就是拇指不能伸展的。但陈医生和他的另一位同事都提到了当时张勇来看病时的一些细节。陈医生说,当时咬伤的伤口不大,不应该一点都不能动,但是在检查过程中张勇的拇指一直不能动,于是医生怀疑他有诈伤的嫌疑。
所谓诈伤,就是病人把伤情说得过重一点,医生还解释说,第二次出具的病历中关于需要修复手术费用8000元这一段是来开证明的张勇要求写的,实际上并没有做过这样的手术。对于医院的说法伤者张勇十分气愤,他说几年来他一直没有去看病,完全是为了保全证据,他担心拇指一旦修复,方胜发就不会承认了。
张勇一直没有去治疗受伤拇指的真正原因是什么,记者也无法判断,不过如今至少证实了一个问题,医生承认当时出具的病历不客观,也就是说,这份给方胜发定罪的重要证据出现了问题。紧接着,方胜发的律师又对另一个至关重要的证据提出了质疑,这份损伤检验报告里面的问题也是漏洞百出的。这一次律师质疑的是公安机关出具的这份伤情鉴定,鉴定中说张勇左拇指长伸肌腱损伤,构成轻伤,伤情表现为拇、食指夹纸时能被抽出,而相关的医学专家都说长伸肌腱损伤不可能出现这样的症状。
由于当初做这份鉴定的周莉红医师没有接受记者的采访,所以张勇的这份伤情鉴定是如何做出的,目前还无法了解。不过对于方胜发来说,事态已经有了完全的转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委托浙江省人身伤害鉴定委员会为受伤的张勇重做鉴定,结论是张勇的手指仅构成轻微伤,这样一来,方胜发就不构成刑事责任了,法院判定方胜发无罪。
紧接着2006年4月,方胜发还拿到了国家赔偿的裁定书,裁定曾判他有罪的法院赔偿他5000元,并向他赔礼道歉。然而纠纷的另一方张勇却十分不服,因为方胜发被释放的同时,一审法院当初判决给他的七千多元钱的赔偿款也同时被取消了。张勇说事情发生快六年了,这六年当中,他接受了无数次各部门的调查,还一次次做鉴定,但是折腾到今天他也仅仅是拿到了当初的一些医药费,张勇说现在手还存在着功能障碍,他不知道该怎么办。
主持人:曲老师,在遇到这样的邻里纠纷,如果有一方报了警,民警通常应该怎么处理?
曲新久:一般来讲,这种案件都按照民事纠纷案件处理,如果一方会认为咬得很严重或者从情况来看非常严重,应该迅速地对伤情做出鉴定,然后根据伤情再做出相应地处理。那就像方胜发提出来的,调解完了之后应该有个调解的结果,让我掏医药费你应该给我一张明细,方胜发的这些要求是正当的要求。
主持人:在这里面因为涉及到了伤情鉴定,所以方胜发也有一个巨大的疑问,早不鉴定晚不鉴定,一年多以后你做伤情鉴定?
曲新久:如果单从法律上来讲,像这样的案件的诉讼时效就是5年的时间,在5年内都可以,但是法律它不是死条文,我们讲要迅速及时,也就是在处理案件的当时应该很迅速地做出判断,所以他在一年之后再做鉴定,从这个文字上看是不违背法律的,但是实际上来讲,是违背法律最基本精神的。
主持人:因为被咬的人构成了轻伤,所以方胜发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这种事情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是什么?
曲新久:如果造成轻伤的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如果没有造成轻伤,比如说轻微伤,法律也规定可以追究行政责任,但不追究刑事责任。
主持人:二审的结果推翻了一审的结果,因为最初在一审过程当中给方胜发定罪的那些证据都出了问题。为什么刑事案件中要迅速及时呢?
曲新久:因为民事案件是公民个人的事情,由公民个人去判断,对于刑事案件时间拖得越长,证据就越可能毁灭,所以鉴定书也好、诊断也好就出现了一系列相应的问题,甚至出现了有可能是做假的情况,使得鉴定结论就不真实了。
主持人:但是事件总有两方,现在是方胜发这方觉得心里舒坦了,张勇那方就该郁闷了,他觉得自己被咬了我有损失,而你现在二审推翻了一审,就意味着原来的那些赔偿全都打水漂了,他又认为自己的损伤是应该得到补偿的。
曲新久:被咬的人当然可以要求民事赔偿,自己再提出相应的证据,由民事法庭来判决应该赔偿他多少。
主持人: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每一次都要慎而又慎,因为它不是在代表着一个执法者的形象,而是关系到整个执法机关的威信和威严,如果相关的执法人员想到他们的执法行为可能对相应的公民产生几年甚至于一生的影响,那么接下来的执法行为当然就会变得格外地小心和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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