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法律与道德存在三种基本关系:
一是道德的法律化。
即通过立法把国家中大多数的政治道德、经济道德、社会道德和家庭伦理道德的普遍要求法律化,使之转变为国家意志,成为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行为规范。
一般来讲,道德是法律正当性、合理性的基础,道德所要求或者禁止的,往往是法律做出相关规定的重要依据,因此,大多数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社会行为的立法,都是道德法律化的结果。
在我国,社会主义道德是法律的源泉,是制定法律的重要依据,是评价法律善恶的重要标准。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立法工作,不断加强民主科学立法,经过30多年的努力,我国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在这个法律体系中,许多法律规定的内容,都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内在要求,是社会主义道德法律化的积极成果。例如,我国法律规定诚实守信、赡养父母、抚养子女、尊重和保障人权、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等等,总体上都反映或者体现了社会主义道德的价值取向和基本要求。
二是道德的非法律化。
道德与法律毕竟是两种不同的社会行为规范,在一个国家或者一个社会的大多数道德已经或可以法律化的同时,也必须承认少数或者某些道德是不能法律化的。
例如,男女之间的恋爱关系、同事之间的友爱关系、上下级之间的关爱关系、孝敬父母的伦理要求以及公而忘私、舍己为人、扶危济困等道德追求,一般是很难纳入法律调整和强制规范的范畴而使之法律化的。在某些道德不能或不宜法律化的情况下,不要随意使这些道德问题成为法律问题。
三是某些道德要求既可以法律化也可以非法律化。
目前,有的地方出现的见利忘义、不讲信用、欺骗欺诈等现象,从一定意义上说明我国法律对于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滞后。法律对道德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主要是通过立法方式来实现某些道德的法律化,通过法律来确认和强化社会主义道德的价值诉求和规范实施。
对于需要法律禁止和惩罚的不道德行为,对于需要法律褒奖和支持的美德善德行为,都应当通过立法予以必要体现。当务之急,应当进一步加强有关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方面的立法,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堵塞立法漏洞。
当然,对背离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能否用法律介入以及用什么法律、在何时、怎样介入等问题,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才能做出科学结论。
扩展资料: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法理学中一个历久弥新的问题,许多法理学教科书均有专章讨论这一问题。在古代,古希腊哲学中就有正义与美德之争,我国先秦时期也有德治与法治之争。这些争论其实都与这一问题有关。
对于一个社会、一个国家来说,提升人们的道德修养十分重要,制定法律规则同样重要。法律与道德二者各有各的边界,道德是道德,法律是法律,它们有各自发挥作用的范围,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范畴,不能简单偏重于某一个方面。
对于法律规则来说,无论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还是社会习俗演化而成的法律,都适用于社会公共行为领域。在法律规则管辖的公共领域,维护社会正义、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权利是根本要求。
而道德更多涉及个人内心的自我修为,它可以高标特立,但只能针对自己,不能强迫他人。因此,法律以公共利益为指针,道德以效法圣贤为理想;法律讲求的是底线正义,道德追求的是高尚人格。
同时,法律与道德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法律能够为社会道德的生成提供有益制度构架,为个人道德培育提供良好生活环境。法律固然不是道德,但能够净化人们的内心,让人们激浊扬清、去恶存善。
因此,虽然法律规则不等同于道德良知,但可以培育和激发人们的道德良知。一个社会,如果人人都讲规则,都按照法律规则处事,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一个不坏的社会,虽然可能还不是一个美好的社会。而法律要深入人心、发挥作用,也必须符合社会的道德追求。
换言之,法律规则要有道德性。这个道德性不是法律规则自身生长出来的,而是法律规则吸收了道德理念,从而彰显一个社会的道德价值。
与此同时,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的提升,可以使人们强化规则意识和契约精神,弘扬社会公序良俗,自觉遵守法律。另外,实践中被广泛认同、较为成熟、操作性强的道德要求,也可能上升为法律规则。
可见,对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我们不能简单地分割或统合。使二者绝缘甚至截然对立起来肯定不行,但混同乱用的做法也行不通。
应当明确,依靠法律所建立的正义秩序,是任何一个社会都离不开的基础。今天,我们既要赞美道德,更要信奉法律。法律并不排斥道德,相反,它可以促成道德生长。这个促成不是代替,而是为道德提供一个制度环境。
一个法治昌明的社会,才有望成为一个道德纯净的社会。就像是一片良莠不齐的草地,法治犹如一个农夫,用猎枪抵御强权的侵夺,用镰刀去除蔓生的杂草。这样,美丽的道德之花才会芬芳开放。
参考资料来源:
2013-11-01
2013-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