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民办学校,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符合条件的如何申请?
一、申办民办学校,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4、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5、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二、办事流程
1、学校名称预先核准(举办盈利性学校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举办非盈利性学校向县民政局提出申请)。
2、向县教育局提出筹设申请(需所在地中心小学和乡镇人民政府签字盖章),经审核同意后,下达同意筹设批复文件。筹设期不超过三年。
3、向县教育局提出正式设立申请,县教育局组织评估组进行评估,评估合格后办理办学许可证。
4、注册登记(举办盈利性学校向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举办非盈利性学校向县民政局提出核准登记)。
扩展资料:
1、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2、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筹设批准书;
(2)筹设情况报告;
(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5)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三条和第十五条(三)、(四)、(五)项规定的材料。
参考资料:遵义市政府-民办学校申报办理流程
(1)民办学校申请人条件
①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培训机构。
②名称字号前冠名“宁波”的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是上市教育经营机构,或拥有国内外著名教育品牌,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教育品牌。
(2)民办学校设置条件和标准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全日制民办学校:须有自有产权的教育教学场地和校舍,开办注册资本金为首期建校资金的1/3,其标准按《民办中小学设置的暂行规定》执行。 △民办培训机构:注册资本金(含财产)50万元以上,其中20万元为办学风险保证金;办学场地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有专职管理人员3人以上,校长须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男70岁以下,女65岁以下;有相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教学设施、设备,聘请外籍人员作为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证》,相关人员必须取得《外国专家证》;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和教材;聘请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
名称字号前冠名”的民办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办学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条件同上。(具体规定查看《宁波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规定》。
(3)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①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a、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b、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c、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d、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a、申办报告(若有筹设的,应提交筹设批准书和筹设情况报告);
b、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c、提交举办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如公民个人举办,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户籍所在地街道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d、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书,包括资产来源、资金数额;
e、办学场地证明。办学场所属自有的,提交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若是租赁的,除提交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应提交租期三年以上的租赁协议。办学场地应有消防安全证明材料(或提供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根据办学场地房屋安全情况,可以另行要求提供房屋安全鉴定书;
f、学校决策机构(理事会、董事会等)组成人员名单(提供样表)。第一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由举办者推选产生,其成员由举办者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个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董事长一人;
g、学校决策机构第一次会议纪要,内容包括成立学校的可行性、学校名称、办学场所、办学范围、办学形式、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资金来源和数额、学校法定代表人、学校校长人选等重大事项。参加会议的董事应在纪要上签名;
h、学校章程(提供样本);
i、校长人选的有关资料,包括最后学历、职称、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本人简历(提供样表);
j、学校专职管理人员名单(提供样表);
k、学校主要师资名单(提供样表)及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l、学校财会人员(会计、出纳)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m、教学计划、教材;
n、其它需要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材料。如联合出资举办的需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载明出资者单位或个人姓名、出资数额、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等);如办有食堂的,需提交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食堂卫生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民办学校申请方法:
民办学校申办条件
(1)民办学校申请人条件
①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不得举办培训机构。
②名称字号前冠名“宁波”的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是上市教育经营机构,或拥有国内外著名教育品牌,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教育品牌。
(2)民办学校设置条件和标准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全日制民办学校:须有自有产权的教育教学场地和校舍,开办注册资本金为首期建校资金的1/3,其标准按《浙江省民办中小学设置的暂行规定》执行。 △民办培训机构:注册资本金(含财产)50万元以上,其中20万元为办学风险保证金;办学场地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有专职管理人员3人以上,校长须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和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5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男70岁以下,女65岁以下;有相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和教学设施、设备,聘请外籍人员作为教师或管理人员的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外国文教专家聘请资格证》,相关人员必须取得《外国专家证》;有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有完善的办学章程、教学计划和教材;聘请具有会计从业资格的财务人员担任会计和出纳。
名称字号前冠名“宁波”的民办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办学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专职管理人员不少于5人,其他条件同上。(具体规定查看《宁波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与管理规定》。
(3)申请人需提交的材料
①申请筹设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a、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b、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c、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
d、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②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a、申办报告(若有筹设的,应提交筹设批准书和筹设情况报告);
b、民政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登记通知书;
c、提交举办单位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如公民个人举办,应提交个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户籍所在地街道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d、注册资金验资报告书,包括资产来源、资金数额;
e、办学场地证明。办学场所属自有的,提交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若是租赁的,除提交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应提交租期三年以上的租赁协议。办学场地应有消防安全证明材料(或提供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凭证),根据办学场地房屋安全情况,可以另行要求提供房屋安全鉴定书;
f、学校决策机构(理事会、董事会等)组成人员名单(提供样表)。第一届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由举办者推选产生,其成员由举办者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三个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五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董事长一人;
g、学校决策机构第一次会议纪要,内容包括成立学校的可行性、学校名称、办学场所、办学范围、办学形式、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资金来源和数额、学校法定代表人、学校校长人选等重大事项。参加会议的董事应在纪要上签名;
h、学校章程(提供样本);
i、校长人选的有关资料,包括最后学历、职称、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及本人简历(提供样表);
j、学校专职管理人员名单(提供样表);
k、学校主要师资名单(提供样表)及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l、学校财会人员(会计、出纳)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m、教学计划、教材;
n、其它需要向审批机关提交的材料。如联合出资举办的需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载明出资者单位或个人姓名、出资数额、所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等);如办有食堂的,需提交卫生防疫部门颁发的食堂卫生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师资、教学场所、教学设备和辅助设施等。
4、有符合规定数额的办学资金和保证学校正常运转的经费来源。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学校创办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学历情况、户口所在地等有关材料。
3、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证明。
4、个人申请办学的,在职人员办学需具有单位同意办学的证明;离退休人员办学须有离退休证;其他人员办学须持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同意办学的证明。
5、单位担保证明(担保单位法人的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复印件及担保书),以公司名义担保的须有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正副本)和公司的验资报告。
6、租用办学场地的合同书及平面图。申办中小学的须有当地街、镇政府同意办学的证明。
7、办学人的资信有效证明及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
8、有关教材的选用、教学计划、学校经费概算和学校章程。
9、学校领导班子成员及主要任课老师的学历证、职称证复印件。
10、校舍建筑质量安全鉴定证书。
11、校舍消防安全合格证书。
12、学校食堂卫生许可证证书。
1、举办民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2、举办民办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4、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5、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