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贸企业如何分析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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岁月静守

2014-02-16 · TA获得超过5.9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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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业务活动表外化、金融产品多样化、盈利结构综合化已成为现代商业银行的重要标志。上世纪 $" 年代以来,中间业务以其盈利性高、对资本要求低的特点,成为西方国家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一个重点,地位日趋重要。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发展规模较小,业务品种较为单一。如今,我国商业银行要缩短与西方发达国家银行的差距,就必须发展技术
  含量高的资信调查、资产评估、期货期权及衍生工具类的中间业务。但是,中间业务也给商业银行带来一定的风险。
  一、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的特点
  (一)隐蔽性强。
  在现代科技支持下,银行信用卡、电子转账系统、
  23S 机、网上银行等创新手段和创新业务不断涌现,
  同时,也加大了中间业务的风险。同时,中间业务中的
  大部分业务不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上,这使得许多业务
  的开展不能在财务报表上得到真实反映,其结果是在
  相当程度上影响了管理人员对中间业务潜在的风险做出正确的认识和分析,也使得金融监管当局无法对
  银行的中间业务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与管理。
  (二)多样化。
  一般来说,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较资产负债业
  务的风险低,但由于中间业务的品种繁多,个性差异
  大,业务风险也有多样化的特点。包括市场风险,即由
  市场供求关系引起的风险;信用风险,指订立合约的
  一方不能遵照合约按时足额履行约定而引起的风险;
  管理风险,管理疏漏或银行内部人员职业道德缺乏所
  引发的风险;投资风险,商业银行投资或者买卖动产、
  不动产时,由于市场价值的波动而蒙受损失的风险;
  法律风险,由于对法律法规条文的歧义、变迁、误解、执行不力等导致无法执行双边合约,造成银行损失的风险;利率、汇率风险,由于市场利率、汇率的变动,导致商业银行在中间业务中蒙受损失的风险,在互换交易、期权交易及远期利率协议等衍生金融工具中,利率、汇率发生于银行不利的变动,都会使银行面临这种风险,等等。

  (三)估算难度高。
  对于大量的不断出现的创新金融工具,单笔业务
  量相对较小但种类繁多,要运用传统的风险识别、评
  价及决策方法来准确衡量这些业务的风险程度是非
  常困难的。而且,中间业务的交易,尤其是衍生金融工
  具,主要集中在银行和证券商手中,有交易集中化的
  趋势,这种集中化的趋势和中间业务的高杠杆率联系
  在一起,使得从事衍生金融工具的交易既存在较大盈
  利的可能,同时也必然潜伏着巨大损失的可能。
  二、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的原因分析
  (一)中间业务内控机制不健全
  部分商业银行在中间业务运作中’ 时常不遵循严
  格的业务程序’ 存在管理不严、操作透明度不高的问
  题。票据诈骗活动屡屡得逞的主要原因在于内控和约
  束机制不健全。有些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对承兑和贴
  现的票据审查不严’擅自放宽业务条件’对不具有贸易
  基础的商业汇票办理承兑和贴现’ 甚至银行内部人员
  与犯罪分子内外勾结’弄虚作假’违规办理票据的承兑
  和贴现’给银行造成损失。
  (二)中间业务风险披露机制不健全
  商业银行的现行财务报表特别是在中间业务信
  息方面的披露具有较大的局限性,现行财务报表主要
  是披露历史信息,无法较好地满足信息使用者对未来
  状况的预计;对整个经营可能有重要影响的项目如衍
  生金融工具、或有事项等在财务报表中无法予以反
  映;财务报表信息是采用一定的会计政策所形成的结
  果,每一经济实体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最适
  合自己的会计政策,但不同的会计政策会使财务报表
  显示出不同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同一经济实体的
  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也会因会计政策的改变而出现
  相应的变动;财务报表只能反映特定会计期间的经济
  事项,而对于实体在报表截止日之后、报表报送日之
  间发生的重大的、足以影响或改变报表使用者决策的
  非调整事项和中间业务事项,就不可能及时披露。
  (三)商业银行监管部门的监管不严
  由于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大规模发展还刚
  刚起步’ 它在发展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没有引起金融监
  管部门的重视’ 对中间业务的监管还不是金融日常监
  管的一项重要内容’ 而且也没有出台严格的监管法律
  法规。
  三、加大监管力度,控制中间业务风险
  (一)完善信息披露机制
  强化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监管和规范银行中间
  业务信息的披露,对于规范银行中间业务的经营和防
  范金融风险都有重要的作用:中间业务信息的披露可
  以扩充财务报告所提供信息的容量,增强财务报告信
  息的相关性和可比性;对中间业务信息的规范披露和
  对重要的表外项目进行详细解释和说明,能够促使表
  内业务和表外业务的各种信息之间建立有机的联系,
  有助于提升商业银行财务报表的可理解性。其信息披
  露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表外业务信息的披露
  必须是表内业务信息无法披露的信息,凡是能够或应
  该在表内业务信息披露的内容均应该采用表内业务
  信息披露的方法,而不能代之以(业务)信息披露。(!)
  中间业务信息的披露应该是对表内业务信息的进一
  步揭示和补充,而不能用来更正表内业务的信息。(%)
  中间业务信息的披露必须是与信息使用者决策相关
  的,并且是真实揭示所反映的经济事项。(()中间业务
  信息的披露必须是重要的,能够足以改变或影响信息
  使用者的决策,它所带来的效用必须符合成本效益原
  则。(#)必须加强对表外业务信息的审计或检查,对于
  有法规、制度规定必须强制披露的表外业务信息,应
  当由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而银行自主披露的表外业
  务信息,应当在可能的条件下进行适当的检查。
  (二)建立管理型金融会计新体系
  目前我国银行业的许多风险与损失在很大程度
  上与违规经营和账外经营有关,这在一定程度上暴露
  出了金融会计管理不统一的弊端,使得正常的会计信
  息难以及时获得,不仅不能及时发现问题,还容易掩
  盖问题,延误分散与化解风险的时机。银行中间业务
  具有自由度大、连续性弱、透明度差、风险性强等特
  点。因此,要恰当揭示中间业务所带来的各种风险,完
  善金融会计信息揭示制度,可以考虑要求银行编制一
  张“中间业务情况表”,列出中间业务的经营情况,以
  全面反映中间业务的潜在风险。同时,银行应借助先
  进的计算机与网络技术,将每一个借款企业的情况,
  包括企业的会计报表及补充会计信息、担保抵押和信
  用度及开户状况等录入计算机,建立完整和连续的银
  行信贷信息数据库,从而实现银行对企业的经营管
  理、财务状况的完整、连续、动态的监控,以便及时发
  现企业异常,防止企业重复抵押、连环担保、多头贷款
  等不规范行为和高负债经营现象的发生,保证信贷资
  产的安全。另外,只有尽快实现金融机构内部统一的
  会计管理体制,才能有效地遏制违规和账外经营,从
  而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会计风险。建立集中统一管
  理与分级授权核算相结合的会计核算体系,全面整顿
  会计工作秩序,加强会计的基础工作,积极治理假凭
  证、假账簿、假报表等“三假”现象,切实提高会计核算
  质量。
  (三)加快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的制度创新
  要建设好四个机制:一是建立风险识别机制,对
  中间业务创新中的风险进行定性分析。二是建立风险
  衡量机制,对风险的大小进行评估,进行定量分析。三
  是通过先进的电子化手段,建立风险预警机制,报告
  风险的性质和风险的大小等情况,提请有关部门注
  意,提高金融预测及化解风险的能力。四是建立风险
  控制机制,对风险预警部门的警示进行跟踪调查,做
  好检查、督促和反馈工作’防止技术风险的发生,确保
  中间业务创新的成功。并且,改革现行的会计核算制
  度,促使商业银行积极审慎地拓展中间业务。中间业
  务的收入,不仅仅体现在利差上,有时候其收益并非
  机械计算就能得出,大部分中间业务目前都记入表外
  科目,使用单式记账法,不能全面反映中间业务增减
  变化的具体情况。因此,应适应中间业务发展及其收
  入所占比例提高的需要,全面核算各种中间收入的形
  成过程,使用详细和复杂的方法进行处理,根据业务
  发展的需要,适当增设相关会计科目,核算反映中间
  业务的开展、成本及效益情况,便于统计分析,提高决
  策的准确性。同时,借鉴国外商业银行的一些现行的
  对中间业务发生、终结的会计账目处理方法,对中间
  业务的整个过程进行管理、监督和分析。
  (四)中央银行应加大对于商业银行中间业务的
  监管力度
  中央银行应将商业银行的中间业务包括在衡量
  资本充足率的指标中。《巴塞尔协议》将所有中间业务
  都包括在衡量资本充足率的指标中,而且把表外业务
  分成八类,并规定了不同业务转换为表内资产的风险
  程度的指标——信用转换系数。通过这个系数把各类
  中间业务折算成资产负债表内业务金额,然后按表内
  同等性质的项目确定风险权数,用这些权数将折算出
  的金额进行加权,汇总到风险资产总额中,最后按标
  准资本充足比率对这些表外业务数值分配资本。这使
  中间业务与资本比率要求挂起钩来,以此来约束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扩张,促使其积极审慎地开展中间业
  务。
  而且,中央银行应要求商业银行在报送的报表中
  增加表外项目,将商业银行对外担保纳入外债管理,
  对于融资性对外担保必须报经外汇管理局批准,其他
  非融资性担保也必须事后向外汇局登记备案。对外授
  权应当确立在分行一级办理,要求商业银行禁止开立
  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和承兑汇票,限制远期信用证开
  证规模,并且规定商业银行总行和分行单笔开立远期
  信用证的最高权限,视不同期限采取不同的控制措
  施。央行应建立中间业务三方人员的联系制度,即加
  强与提供方商业银行和享受方第三人的联系,在充分
  保护商业银行和享受中间业务服务者的合法利益条
  件下,加强三方人员的沟通和协商,杜绝恶性竞争、垄
  断市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建立一个繁荣、公平、有序
  竞争的中间业务市场。第三,加大对商业银行中间业
  务“窗口指导”和“道义劝说”的力度,为中间业务的创
  新提供必要的环境和政策导向。
  (五)建立完备的中间业务监管法规
  随着金融创新活动的增加,使得金融机构之间的
  业务区分日益模糊,业务交叉逐步增多,这就对金融
  监管体制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保证商业银行中间业
  务的平稳发展,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中间业务法规,
  如:《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增强
  基层央行监管的可操作性,加大现行分业监管的协调
  力度,统一有关政策法规要求,促进银行业、证券业、
  保险业的共同发展,充分发挥金融业的整体功能,完
  善金融监管政策,保证金融业稳健运行,促进国民经
  济健康发展。

参考资料:我国商业银行中间业务风险探析 段贵昌; 金融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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