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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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达人小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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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1 · 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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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达人小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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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或约定,按照接待计划安排和组织游客参观、游览。

(二)、负责为游客导游、讲解,介绍中国(地方)文化和旅游资源

(三)、配合和督促有关单位安排游客的交通、食宿等,保护游客的人身和财物安全。

(四)、耐心解答游客的问询,协助处理旅途中遇到的问题。

(五)、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扩展资料

国家旅游局对导游人员实行年度10分制计分管理,导游人员在导游中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将被扣分或依法予以处罚。如讲解质量差或不讲解、擅自增加或减少旅游项目、私自带人随团游览、讲解中吸烟吃东西等等均属违规行为,都会有不同程度的扣分。

导游人员一年内10分扣完,该年度将不得从事导游活动。市旅游质量监督所执法人员表示,导游人员除了规范自身的一些行为外,还要提高业务水平,讲解中不但要会讲,还要讲得好。在今年旅游旺季,连云港市旅游质量监督部门还将持续加大对导游人员的监管力度,提高旅游城市形象,进一步提升游客满意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导游

陌上花开满路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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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道小有建树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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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导游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及其法律规范:
导游人员的权利:
1.劳动保障的权利:
第十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2.履行职务的权利:
3.人身自由介入的权利:
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者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
4.起诉和诉愿的权利 :
5.获得报酬的权利:
导游人员的义务:
1.取得资格的义务: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导游活动,必须取得导游证。
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导游服务公司登记,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导游证。
具有特定语种语言能力的人员,虽未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旅行社需要聘请临时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行社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临时导游证。
导游证和临时导游证的样式规格,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规定
2.勤勉义务:
第七条 导游人员应当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职业技能。
国家对导游人员实行等级考核制度。导游人员等级考核标准和考核办法,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制定。
第八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佩戴导游证。
导游证的有效期限为3年。导游证持有人需要在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导游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
1/3
部门申请办理换发导游证手续。
临时导游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并不得展期。
3.安全保障义务:
第十四条 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应当就可能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情况,向旅游者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并按照旅行社的要求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4.举证的义务:
5.履行合格导游服务的义务:
第十一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不得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遵守职业道德,着装整洁,礼貌待人,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 第十二条
尊重旅游者的宗教信仰、民族风俗和生活习惯。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应当向旅游者讲解旅游地点的人文和自然情况,介绍风土人情和习俗;但是,不得迎合个别旅游者的低级趣味,在讲解、介绍中掺杂庸俗下流的内容。
第十三条 导游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旅行社确定的接待计划,安排旅游者的旅行、游览活动,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二、导游的行为能力及其法律规范:
1.斡旋能力:导游应具有一定的与各方旅游相关部门斡旋的能力,以协调旅游活动中个变更事宜。
2.资质能力:导游应具有导游职业的资质。
第三条 国家实行全国统一的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制度。
具有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或者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具有适应导游需要的基本知识和语言表达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参加导游人员资格考试;经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颁发导游人员资格证书。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颁发导游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患有传染性疾病的;
(三)受过刑事处罚的,过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销导游证的。
3.表达能力:导游应具备一定的表达能力,以应付向导和讲解等相关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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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承担责任能力:导游应具备为其在旅游活动中行使的商行为承担相应责任的能力。
第九条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必须经旅行社委派。
导游人员不得私自承揽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直接承揽导游业务,进行导游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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轩辕幻桃仰颉
2020-01-02 · TA获得超过3.1万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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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导游人员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导游人员有权拒绝旅游者提出的侮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
  由以上规定可见,导游人员在执行导游职务活动中,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人格权是人身权的一种。所谓人格,从法律意义上讲是指能够作为权利、义务主体的独立的资格。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具有法律上的独立人格必须享有的民事权利。如生命、健康、名誉等,既是构成人的人格要素,也是人作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人格权是每一个公民和法人毫无例外终身享有的权利,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基本的民事权利,无论公民或者法人,如不享有人格权,他的人身权就没有实际意义。因此,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导游人员管理条例》之所以作上述规定,是因为在实际中,个别旅游者在旅行游览活动中,遇有不顺其心意的事情,就肆意侮辱谩骂导游人员,甚至还发生殴打导游人员的事件。针对这种情形,《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导游人员在进行导游活动时,其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其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此外,在旅行游览实际中,个别旅游者对导游提出一些有辱其人格尊严或者违反其职业道德的不合理要求,例如在出境旅游中,要求导游人员带其到色情场所等等。对于这些无理要求,《导游人员管理条例》规定导游人员有权拒绝。  

(2)导游人员在旅游活动中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权《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导游人员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经征得多数旅游者的同意,可以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但是应当立即报告旅行社。”根据该条法规的规定,导游人员享有调整或变更接待计划的权利。但是,导游人员行使这一权利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必须是在引导旅游者旅行、游览过程中。也就是说,必须是在旅游活动开始后。在旅行、游览活动开始之前,导游人员不得行使这一权利。在旅游合同订立之后,旅游活动开始之前,如果出现不利于旅游活动的情形,应当由旅行社与旅游者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由旅行社调整或者变更旅游接持计划。  
②必须是遇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时,导游人员才可以行使这一权利。例如,导游人员李某带团旅游中,得到前方某旅游目的地发生暴风雪的消息,如果团队继续前往,就有可能被困,使旅游者的人身安全发生危险。在此紧急情况下,由于导游人员只身执行带团任务,为了避免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情形的发生,导游人员就需要当机立断地调整或变更旅游行程计划。
你好,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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