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07年7月入职,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0月离职,公司要我缴纳违约金,扣着我的档案和10月份工资,

我2007年7月入职,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0月离职,公司要我缴纳违约金,扣着我的档案和10月份工资,我怎么才能要回档案和工资,我离职提前和公司说了,08年新劳动法也... 我2007年7月入职,签订劳动合同,2008年10月离职,公司要我缴纳违约金,扣着我的档案和10月份工资,我怎么才能要回档案和工资,我离职提前和公司说了,08年新劳动法也是这么说的,违约金是不是可以不用缴纳 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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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杰地灵青岛人
高粉答主

2011-01-09 · 醉心答题,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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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2008年10月离职时,公司要你缴纳违约金,说明你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于提前离职需缴纳违约金的约定那么,你提前离职违反了双方约定,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劳动合同约定期限的未履行部分)。
由于你的劳动合同签订于2007年7月,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始自2008年1月1日。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劳动合同法》的上述规定,并不能约束07年的合同约定,故违约金还是要缴的。
只是不了解你与公司的这段纠纷是如何处理的,如果公司已就此事提起劳动仲裁,且仲裁委作出了裁决,你又未在法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裁决生效,你拒不履行生效裁决的后果是被强制执行。但如果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追究你的违约责任,你与公司间的纠纷已经超过仲裁时效,公司已无法再追究你的违约责任,你也不必再为你的提前离职支付违约金,同时还有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要求公司立即为你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转移档案,还有权要求公司承担因此给你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中顾法律网顾问
2011-01-08 · TA获得超过2.1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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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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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淇丫丫
2011-01-08 · TA获得超过182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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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合同里有明确规定吗,写着要交违约金吗?如果明确写着的话,并且是你自己确实违约了,那么是要交违约金的,因为你的合同是07年签的,新劳动法是2008年才发布的。
具体你咨询一下劳动局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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