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在法庭没有请律师辩护的情况下,法院是有免费律师的。这就是指定辩护情况,指定辩护分为“应当指定”和“可以指定”两种情形。
一、应当指定辩护
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1、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2、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3、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二、可以指定辩护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1、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2、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3、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4、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5、具有外国国籍的。
6、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7、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上述情况律师是免费的。
扩展资料:
指定辩护的社会背景:
刑事辩护制度的孕育和形成标志着一个社会对刑事司法的意义及其精神技术的思考进入了一个更新的层次,作为法律援助重要内容的指定辩护正是反映了法治社会对刑事司法公正文明的要求。
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已成为现代刑事司法所追求的双重价值,诉讼当事人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是单纯的法客体,他因犯罪行为而与国家形成了一种刑事法律关系。
在这一刑事法律关系中,国家具有惩治犯罪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接受法律惩戒治的义务,同时其也享有不受非法追究和制裁的权利。
然而,作为个体的被告人由于受到人身自由的限制、法律认知能力薄弱等因素,决定着其与公诉机关相比处于天然的弱势,难以对国家公诉权力进行制约,防止其非法侵害。
在现代法治社会,法治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通过运用公共权力对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给予弱势群体以特别的物质保障;或者运用公共权力,通过条件,排除妨碍等方式,给予弱势群体以特别的精神、道义保障;或者双管齐下,两者兼而有之。
唯有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被告人才能有效的行使诉权。在此,指定辩护权已不再是过去的民间慈善行为,而已演变为国家赋予部分被告人应有的权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指定辩护
依据法律规定,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盲、聋、哑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二)开庭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三)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
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为其指定辩护人:
(一)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经济困难标准的;
(二)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庭经济状况无法查明的;
(三)本人确无经济来源,其家属经多次劝说仍不愿为其承担辩护律师费用的;
(四)共同犯罪案件中,其他被告人已委托辩护人的;
(五)具有外国国籍的;
(六)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七)人民法院认为起诉意见和移送的案件证据材料可能影响正确定罪量刑的。
上述情况律师是免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