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代罗马法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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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能答主

2015-03-23 · 世界很大,慢慢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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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法极为发达完善,而公法却不甚发展
  罗马法学家将罗马法区分为公法和私法。相比而言,私法发达,对简单商品经济的重要关系均作了详尽而明确的规定,而公法却始终未发展到私法的发达程度。这一方面是由于罗马高度发展的奴隶制商品经济为私法的发达提供了根本的条件,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作为横跨欧亚非三大洲的世界性帝国,东西南北的经济贸易往来等,使当时的立法者和法学家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解决商品经济关系中的法律问题,这是罗马社会独具的历史条件,也是导致其法制建设以私法为核心的主要原因。
  二、立法形式灵活简便,独具特色
  罗马国家的立法不完全依照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来进行,而大多是通过最高审判机关的司法实践和法学家的活动。最高裁判官审理案件时颁布的“告示”,被国家授予特权的法学家撰写的法律菱和其对法律作出的解答,均是罗马法的重要表现形式;其内容构成罗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立法形式能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新的法律关系迅速及时地进行调整,使之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这种灵活简便的立法机制,也促进了罗马法内容和体系上的不断革新与完善,使罗马法得以发展成为奠基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最完备的法律”。
  三、法制建设秘法学研究紧密结合
  罗马帝国时期,法学教育与法学研究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法学著作琳琅满目,法学学说异彩纷呈,对罗马法的发展起了积极失去作用。罗马法取得的辉煌成就与罗马法学家的研究成果密不可分,他们继承和发展了古希腊法学思想,进一步将法的正义学说、法治理论与自然法思想的研究引向深入,使法学学科得以建立;特点是他们还将法学研究与国家的法制建设紧密结合在一起,使罗马法的法制建设具有比较成熟的理论基础。例如,他们不仅积极从事法学研究,开展学术争鸣,普通法律教育,写出大量不同类型的法律著作,包括教材、学术论争、法律解答、法律汇编、法学专著等,而且量多重要的是他们琮积极参与国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活动,充当立法者与裁判官的顾问,一些法学家的著述与法律解答作为罗马法的重要渊源具有法律效力。罗马法学家的地位与作用,客观上使罗马法在理论性、系统性、完整性、准确性等方面不断升华,也使后世立法难以对它进行任何实质性的修改。
  四、深湛的原则与制度,科学的概念和术语
  罗马帝国时期的法学已具备了近现代意义上的法学原则、制度、概念、术语。例如:私人权利平等、私有权无限制、契约自由、遗嘱自由等原则;所有与占有,他物权,时效,债权,私犯等制度;关于法和法学的定义,公法与私法的区分;人法、物法、诉讼法的分类;关于先占,添附,善意,过失,违约金,定金,特留份等一系列法律概念和术语。上述这些,均对后世法律和法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五、卷轶浩繁、规模巨大的法律编纂
  帝国时期,为适应经济发展和政治统治需要,统治阶级对法制建设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出现了大量的法律编纂活动,将零散的皇帝敕令加以汇集,这些汇编被称之为“法典”。
  最初几部“法典”是私人的作品,以其编纂者的名字而命名,其中第一部为《格利哥里安法典》,约公布于公元291年,主要内容包括从哈德良皇帝到戴克列先皇帝的敕令。第二部为《赫摩根尼安法典》,约公布于公元314年至公元324年间,其主要内容是从公元294年至324年包括君士坦丁和李奇安皇帝共同执政时期的敕令,实际上是《格利哥里安法典》的续编。
  第一部官方法律汇编是《狄奥多西法典》。公元429年狄奥多西二世任命了一个由七名官员和一名法学家组成的八人委员会,以上述两部“法典”为样板,不仅对君士坦丁皇帝以来的敕令进行汇编,而且把法学家的著作也包括在内,后来没有成功。到公元435年又成立了一个新的委员会,仅对敕令进行汇编,结果于公元438年编成,内容包括自君士坦丁皇帝以来的敕令3000多种。
  公元4世纪末和5世纪初,还出现了一些皇帝敕令和法学家著作合集。如公元1321年在梵蒂冈图书馆发现的“梵蒂冈残片”;“摩西律法和罗马法对照”,也是4世纪末,5世纪初编成的,其中包括一些皇帝的敕令和五大法学家的著作选段。此外,还有《叙利亚-罗马法汇编》,《保罗士格言》等,都是皇帝敕令和法学家著作合集。
  正是在上述这些法典和合集的基础上,后来的优士丁尼皇帝才编成了集罗马法之大成的《国法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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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30 · TA获得超过1万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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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私法极为发达完善,公法不甚发展;
  (2)立法形式灵活简便、独具特色;
  (3)法制建设与法学研究紧密结合;
  (4)深湛的原则与制度、科学的概念和术语;
  (5)卷帙浩繁、规模巨大的法律编纂。
  罗马法,一般泛指罗马奴隶制国家法律的总称,存在于罗马奴隶制国家的整个历史时期。它既包括自罗马国家产生至西罗马帝国灭亡时期的法律,以及皇帝的命令,元老院的告示,成文法和一些习惯法在内。也包括公元7世纪中叶以前东罗马帝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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