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劳动法辞退补偿问题
本人从2010年3月在一家公司开始工作合同签至2013年3月合同现在没到期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和项目不再做下去辞退我并未有任何提前通知,就做发工资前两天(每月10号发工资)...
本人从2010年3月在一家公司开始工作
合同签至2013年3月
合同现在没到期公司因 资金周转困难 和项目不再做下去 辞退我
并未有任何提前通知,就做发工资前两天(每月10号发工资)
8号周六我们属于正常上班,人事部经理叫我说要我离职 并给了离职申请
叫签字下周一不用上班,当时我也没多考虑后来 签了 只是辞职原因那栏我真不知道该怎么写 就没写 她说不用写 只签名也可以,我照做了
后来我觉得很郁闷 找到谈了和我说了公司情况 我要求公司赔偿 刚开始说公司没有赔偿 后来在我要求下 公司给我赔偿一个月基本工资(1200元 我工资5000 但合同上写 是1200 ,以往工资条上1200那栏是基本工资),我勉强答应 但感觉不对
为什么辞退我不提前通知 公司有压力 也不至于当天就来的啊,
为什么要我当日办完手续是不是想就此 蒙蔽不想支付赔偿
我已经签了辞职申请 但 辞职原因我都不知道 后来给我写了什么 我就签个名
辞职申请交了第一次工资结算 我只有工资 没赔偿
在我要求下 给我赔偿1200 这样是不是违法公司?
另外 该公司 给全体员工 买社保都是 员工自己出钱
(谈工资说有社保 进去就从工资扣 说社保已经包括在工资内了)
现在辞退,按正常补偿应该如何计算 ?
例如:可以赔偿几个月的工资 ?
另外 我已经签了辞职申请 并答应了”相关赔偿“,我还可以要求再次赔偿?
(我有 合同 以前工资条 和 在公司缴纳的相关社保)
急待回复
谢谢
另外 我在深圳 有什么电话可以咨询 烦请 告诉下 展开
合同签至2013年3月
合同现在没到期公司因 资金周转困难 和项目不再做下去 辞退我
并未有任何提前通知,就做发工资前两天(每月10号发工资)
8号周六我们属于正常上班,人事部经理叫我说要我离职 并给了离职申请
叫签字下周一不用上班,当时我也没多考虑后来 签了 只是辞职原因那栏我真不知道该怎么写 就没写 她说不用写 只签名也可以,我照做了
后来我觉得很郁闷 找到谈了和我说了公司情况 我要求公司赔偿 刚开始说公司没有赔偿 后来在我要求下 公司给我赔偿一个月基本工资(1200元 我工资5000 但合同上写 是1200 ,以往工资条上1200那栏是基本工资),我勉强答应 但感觉不对
为什么辞退我不提前通知 公司有压力 也不至于当天就来的啊,
为什么要我当日办完手续是不是想就此 蒙蔽不想支付赔偿
我已经签了辞职申请 但 辞职原因我都不知道 后来给我写了什么 我就签个名
辞职申请交了第一次工资结算 我只有工资 没赔偿
在我要求下 给我赔偿1200 这样是不是违法公司?
另外 该公司 给全体员工 买社保都是 员工自己出钱
(谈工资说有社保 进去就从工资扣 说社保已经包括在工资内了)
现在辞退,按正常补偿应该如何计算 ?
例如:可以赔偿几个月的工资 ?
另外 我已经签了辞职申请 并答应了”相关赔偿“,我还可以要求再次赔偿?
(我有 合同 以前工资条 和 在公司缴纳的相关社保)
急待回复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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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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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无故辞退涉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如果没有《劳动合同法》39条的情形,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赔偿金是补偿金的二倍。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赔偿金是补偿金的二倍。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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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一年补1400的标准来补偿你们,你们工作了一年,就补一个月,依此类推.另外再加一个月代通知金.
当然老板没有钱了,机器设备也不值钱的话,告也没有用.还不如先拿到实惠一些.
当然老板没有钱了,机器设备也不值钱的话,告也没有用.还不如先拿到实惠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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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 严重困难 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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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自己写了辞职申请并签了字,原则上视为自动离职,没有赔偿。
2、公司现在给你一个基本工资赔偿是不对的。应该给你相当于你之前工作的平均月工资,再加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你的待通知金,一共2个月工资的赔偿才合法。
3、如果你还是不清楚,可以打你公司所在区的劳动监察部门电话举报投诉。
2、公司现在给你一个基本工资赔偿是不对的。应该给你相当于你之前工作的平均月工资,再加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你的待通知金,一共2个月工资的赔偿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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