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应该施舍乞丐的2辩稿怎么去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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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震泽古镇轮廓分明 的紫荆花
2016-03-11 · TA获得超过3335个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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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方的立场是:不应该施舍乞丐。
第一,从乞丐的角度上看,当今现实中的乞丐分为三类。一类为有劳动能力者,一类为无劳动能力者,一类为有组织的胁迫儿童,残疾人士行乞的犯罪组织。对于第三类,普通人、政府、社会组织均有义务在法律层面提供解救安置等援助并对其背后的魔手进行打击。这种情况下普通人的施舍无异于助纣为虐。对于第一类有劳动能力者,他们有行乞的自由,也有不行乞的自由。所以他们行乞的动因是好逸恶劳的低成本高收益,他们行乞的效果是形成职业乞丐,是他们自尊的堕落,也是社会文明的倒退。试想,如果每一个健康的人都不求进取而以乞讨为发财之路,那这个社会还有希望吗?对于第二类,也许是今天我们最难以做出价值判断的一类乞丐。这类人,没有选择行乞与否的自由,他们也许只能以行乞来维持生存的基本权利。这个时候,如果政府和社会视而不见,置之不理,那么是政府最大的罪恶,也是社会最大的悲哀。在社会治理上,政府有义不容辞的救助义务,社会组织有天然的关怀品格。而对于每一个普通人,恻隐之心,人皆有之,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的传统道德观念也促使人们去帮助弱者。于是,似乎普通人在公共场所遇到这类乞丐应该施舍。其实不然,请继续听我们的第二点。
第二,从施舍者的角度讲。那就是在公共场所,偶然性的随机的给予乞讨者财物、食品,饮用水。而不是类似于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将其劝导至救助站的方式。如果正方认为施舍包含后一种救助方式,那么我方认为,今天的比赛毫无意义。在上一点中,我们已经将行乞者分为三类。在偶然的随机情况下,普通者面对混杂在一起的行乞者,是明显的信息不对称,稍不留神,明珠暗投,助纣为虐。所以普通人在公共场所行善时,首先要擦亮眼睛。不应该施舍给有劳动能力和有组织犯罪的乞丐。对于我们讨论的焦点,无劳动能力乞丐,怎么办?应不应该施舍,这确实是一个严肃的道德命题和社会实践。如果想搞明白这个价值判断,就应该从施舍者的动机和效果分析。善是动机与效果的结合,缺一不可。从动机上讲,很多人认为这是出于人类的恻隐之心,仁爱之心。有道理但是不全对。为什么呢?给一点提示,为什么乞丐总是在人流密集的公共场所而不是人不那么多的公共场所呢?因为乞丐知道,在人流密集的地方,成功率高,所以得到施舍的总量也一定多。成功率高说明这样一个问题,即动机的不纯粹。施舍的动机,除了所谓的仁爱之心还有因果报应论以及减轻自我焦虑的利己之心和迫于他人注视下的伪善之举,比如乞丐向情侣中的男士的乞讨的成功率相当高。而我刚才例举的后三类动机都不是真善,而是伪善。伪善的施舍,害人害己害社会。
那么还有一种纯粹的仁爱之心的动机,我们应不应该施舍呢?还是不应该,因为效果上不是善。因为零星的,随机的偶然的财物施舍并不能解决无劳动能力行乞者的根本生活问题。这种情况下最好的方式是将其劝导至救助站,虽然这种帮助的时间成本等远高于零星的财物施舍,但是唯有这样才是动机和效果相结合的善。否则,就会导致另外两类乞丐的滥竽充数,最后导致真乞丐得不到施舍,假乞丐巨额敛财的恶果。
相比之下,我认为在座的各位一定认可将真正的需要救助者送至借助站的做法。而同一个人,在一次行为中只能选择一种方法,如果他选择了将其送至救助站就等于是放弃了施舍乞讨者的方式,这也在另一个侧面论证了我方观点。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不应该施舍乞丐。
正方:向乞丐施舍是应该的。
第一,这群人是迫于无奈与压力才选择这条路。
第二,国家保障、社会救助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第三,个人救助具有其他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
托尔斯泰先生在施舍一个品德恶劣的乞丐后说:“我不是施舍给他那个人,我是施舍给人道。”现实虽无奈与残酷,可有的人即使选择跪着仍抬着他们高昂的头,而有的人西装革履却已然屈服。被蒙蔽、被伤害,能构成我们拒绝向乞丐施舍,向这群弱势群体提供我们可以给予的帮助的理由和借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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