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驾驶证是4月25号拿的,分扣了以后,是到明年的4月25号晚上24点以后加回12分还是4月24号晚
我驾驶证是4月25号拿的,分扣了以后,是到明年的4月25号晚上24点以后加回12分还是4月24号晚上24点就恢复了...
我驾驶证是4月25号拿的,分扣了以后,是到明年的4月25号晚上24点以后加回12分还是4月24号晚上24点就恢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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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4月1日起,公安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的决定,也就是公安部139号令正式实施,新规定关于扣分的条款如下: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发生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实习期限延长一年。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注销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达到12分,所处罚款已经缴纳的,记分予以清除;记分虽未达到12分,但尚有罚款未缴纳的,记分转入下一记分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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