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安厅的信息公开指南
一、简述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省公安厅的政务公开信息,按照《湖北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省政府令第262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要求,编制《湖北省公安厅信息公开指南》 二、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省公安厅领导介绍,主要分工 2.省公安厅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责 3.省公安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工作规则 4.省公安厅重点工作计划、执行情况 5.省公安厅工作的主要数据 6.省公安厅人事任免 7.《湖北省政务信息公开规定》原文 8.《湖北省公安厅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及《目录》规定的应公开的省公安厅具体信息。 (二)公开形式 省公安厅主动公开的信息以通过湖北省公安厅公众信息网站公开的形式公开为主,以新闻发布会、报刊、杂志、电视等形式公开为辅。 (三)公开时限 属主动公开的省公安厅信息,厅办公室将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迟于信息生成后15日,已公开信息至少保留1年以上,超过保留时效的信息可通过省公安厅网站的搜索引擎进行查询。 三、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符合《规定》要求但未主动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公开。 (二)公开程序 1、申请提出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填写《湖北省公安厅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 也可以在省公安厅网站上下载电子版。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省公安厅网站上下载电子版《申请表》,填写《申请表》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受理机构电子信箱即可。 (2)信函、电报、传真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并在信封左下角注明“省公安厅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电报、传真方式提出申请时的,请在适当位置注明“省公安厅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直接到受理机构办公地当面提出申请。 3、申请处理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进行登记,并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答复申请人,如遇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内再进行答复。决定公开的,应当在申请人办理手续后当场公开;不能当场公开的,应当在申请人办理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公开,并将公开形式告知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向有关监督机关反映。 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公开或者提供信息的,经省公安厅信息公开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申诉监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省公安厅信息公开义务的,可向湖北省公安厅监督部门申诉或投诉。 监督单位: 省公安厅监察室 地 址:武汉市武昌洪山区雄楚大街181号 也可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