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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应具有至上性:任何社会都存在法律,但未必有法治。作为与人治相对立的概念,法治意味着法律拥有至上的权威,是为所有人、组织与国家机构所应遵循的
2、法律应具有普遍性与一致性:针对立法而言的,要求法律调整的对象应具有普遍性,不应因人立法、因事设法。
3、法律应公开、明确和可预期:公开性是法律的一个本质要求。从纯粹规范功能的视角来说,法律公开的基本目的是使法律为人们所知晓,以指引人们的行为。然而,法律的公开性还来自其他的非功能性价值,如服务于共同体的民众对所立之法的公共审思与批判。
扩展资料:
法治具有理论与实践的两种面向,具有丰富的研究意义。通过对法治概念发展历程进行概述,尤其是对法治的两种历史模式即英国普通法法治原则,以及德国“法治国”理念进行梳理和比较分析,可以对法治的演进脉络具备清晰的了解,并且从中抽象出法治的一般理论。
从概念分析中可以得出结论:法治所遵循的是形式法治,坚持的是法治的内在价值理念。并且由此根据中国“依法治国”与建设“法治国家”的实际,正视中国法治曾经面临的困境以及分析中国法治的成就条件,从而试探讨中国法治国家的构建进路。
参考资料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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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也称“法的统治”,是指按照民主要求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国家组织原则。其核心内容是:依法组织和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纵观各国的宪法,在体现法治原则时一般都包括以下内容:
(1)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他任何法律、法令不得与之相抵触,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之为根本的活动原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就要求国家平等对待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同时任何政治主体,包括国家机关自己,一旦违反法律,必将受到法律规定的惩罚;
(3)国家制定的法律必须是良法,也即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
(4)各国家机关的权力必须由宪法和法律授予,国家机关的构建、改组和解散,都必须依照有关法律的规范和程序,否则,不具有合法性。同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国家机关政治治理以及自身的运作均应依照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不是临时的意志来进行;
(5)司法独立,要求国家司法机关在整个国家政权体系中保持相对独立和超然的地位,以作为对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的基本保障。
(1)宪法是国家的最高法律,其他任何法律、法令不得与之相抵触,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之为根本的活动原则;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就要求国家平等对待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同时任何政治主体,包括国家机关自己,一旦违反法律,必将受到法律规定的惩罚;
(3)国家制定的法律必须是良法,也即保护公民权利的法律,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权利和自由;
(4)各国家机关的权力必须由宪法和法律授予,国家机关的构建、改组和解散,都必须依照有关法律的规范和程序,否则,不具有合法性。同时,权力必须依法行使,国家机关政治治理以及自身的运作均应依照明确的法律规定,而不是临时的意志来进行;
(5)司法独立,要求国家司法机关在整个国家政权体系中保持相对独立和超然的地位,以作为对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的基本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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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构建的法治原则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治国,所有人都在法律范围内,而不可超越法律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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