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电动车被交警抓走,有什么处罚
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安全的相关要求规定:
1、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3、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进行检验,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所收检验费用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并依法撤销其检验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道路交通安全法
2、如果交警认为你是偷的应该移交公安处理,而不是交警来处理。
相关知识延伸: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能以机动车标准对违章电动车进行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电动自行车按“两轮摩托”机动车处理之所以错误,是因为《道理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4项规定:“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的定义为“以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有两个车轮,能实现人力骑行、电动或电助动功能的特种自行车。”根据上述国家标准,“最高车速”、“制动性能”、“车架/前叉组合件强度”三项为强制性条款,其中,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
然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却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中将该款车认定为“电动摩托”,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为“两轮摩托车”,上述认定均是错误的。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规定,“摩托车”为“机动车”的一种,其定义为“无论来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若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ml的两轮或三轮车辆,包括两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边三轮摩托车和正三轮摩托车可合称为三轮摩托车)。”显然, “两轮摩托车”与“电动自行车”之间具有根本区别,在最高车速方面,前者大于50km/h,而后者不大于20km/h,相差悬殊。
2016-12-19
它们也是替别人收钱的
只是小兵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