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的种类有哪些?
工资薪金、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偶然所得、其他
个人所得税(person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既包括居民纳税义务人,也包括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居民纳税义务人负有完全纳税的义务,必须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居民纳税义务人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收入
1. 每月工资、薪金收入额减除2000元费用后,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 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2)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3. 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合并计算。
(二)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
(三)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收入
应纳税所得额=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必要费用
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2000元。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等。
计征方式:按次计征
2. 计税依据
(1)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
1. 计征方式:按次计征
2. 计税依据
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财产的收入额-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1. 计征方式:按次计征
2. 计税依据: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七)公益事业捐赠扣除
公益、救济性捐赠额的扣除以不超过纳税人申报应纳税所得额的30%为限;个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