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签名是怎么实现手写签名的法律效力的?
电子签名是通过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2015年修订,下称《电子签名法》)实现签名的法律效率的,借鉴了传统签名的功能。
关于《电子签名法》的相关签名法律:
《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2、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3;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4、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常用的实现电子签名的技术手段有很多种,其中包括:
采用生物识别数据(如虹膜、指纹)、手写签名或印章的数字化图像、基于公钥密码技术的数字签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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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看一下手写签名可以证明什么:
在传统的商务活动中,为了保证交易的安全与真实,一份书面合同或文件要由当事人或其负责人签字、盖章,以便让交易双方识别是谁签的合同,保证签字或盖章的人认可合同的内容,属于签字或盖章方真实的意思表示,这样在法律上才能承认这份合同是有效的。
从法律上讲,签名(签章)有两个主要的证明功能:即标识签名人的身份和表示签名人对文件内容的认可。另外,随着司法鉴定技术的发展,可以基于褪色原理,对文件制成的时间、印章笔迹形成的时间做出鉴定,得知该文件大致的签署时间。同时,对书面文件进行改动会留下痕迹,容易被人察觉。以上就是采用书面签署文件的方式所能起到的证据作用。
因此电子签名也要满足以下功能:
标识签名人的身份;
在对有关数据电文进行电子签名以后,该数据电文无论是保存在存储器上还是在网络中传输,都必须具有防止他人篡改文件的功能;
可以证明电子签名的签署时间。
只要通过技术手段能够替代手写签名的证明功能,电子签名技术就可以运用在数据电文的签署上,且能够被法律认可其证据效力。能够在电子文件中识别双方交易人的真实身份,保证交易的安全性和真实性以及不可抵赖性,起到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同等作用的签名的电子技术手段,称之为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法》第14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同时,该法第13条又规定: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所以,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电子签名人应当妥善保管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电子签名人知悉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已经失密或者可能已经失密时,应当及时告知有关各方,并终止使用该电子签名制作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电子签名的定义是“数据电文中以电子形式所含、所附用于识别签名人身份并表明签名人认可其中内容的数据。通过技术手段实现传统的纸面签字或者盖章的功能,以确认交易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保证交易的安全性、真实性和不可抵赖性”
数字签名是目前比较成熟的也是最常用的一种电子签名技术,主要是使用数字证书与信息加密技术保证签名的为唯一性、不可篡改性等,可通俗理解为加盖在电子文件上的“数字指纹”,是确保电子合同签署有效性的核心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