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里视同缴费认定的依据是本人提供吗?
是的,由本人提供的。
视同缴费年限,指参保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年限。职工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是指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认定办理
一、受理条件(范围)
申请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送审单位必须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集体企业,或者是经政府部门确认具有人事代理权的社会服务机构。
审核对象包括:已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具有符合国家工龄政策规定的连续工龄的国有、集体企业固定职工;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在职人员;机关事业单位转制的工勤人员;2000年2月之后辞职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
二、需提供的资料
所在市《劳动手册》;
所在市《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表》,一式三份;
职工档案;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记录资料;
《视同缴费年限送审人员情况表》(可到市劳动局网站下载)及其电子版;
送审单位的《社保登记证》、单位介绍信及经办人身份证等有关资料。
三、办理程序
第一步:送审单位先理顺本单位需要审核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的档案资料,通过市劳动保障局网站进行预约登记,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审核机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下同)根据审核工作的进展情况和预约登记的先后次序安排送审时间。
第二步:送审单位根据审核机构安排的预约受理时间,带齐所需提供的资料,到审核机构办理职工视同缴费年限送审手续。
第三步:审核机构审核后,通知单位领回报送的档案和审核结果。
四、办理时限
1、按照审核部门受理时约定的审核期限办理;
2、临近退休年龄和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被保险人,在受理后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