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有几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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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了下三种情况效力待定合同:
主体合格效力待定合同:
主要指限制行能力人订立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纯获利或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必追认相对人催告法定代理人1月内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视拒绝合同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利;无权代理人订立效力待定合同:
行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由行人承担相对人催告被代理人1月内予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拒绝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利;无处分权人处分人财产权利而订立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无处分权人处分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取得处分权合同有效。
效力未定的合同又称为待定合同,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因其缺乏相应的生效要件还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因其欠缺的并非合同生效的实质性要件,可因其他事实的发生而发生法律效力。可分为1、主体不合格的效力未定合同;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效力未定合同;3、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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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代理权却以被代理人名义签订的合同;
2、代理权过期后所签订的合同;
3、超越代理权限所签订的合同;
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与自己智利不相符的合同。
2、代理权过期后所签订的合同;
3、超越代理权限所签订的合同;
4、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与自己智利不相符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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