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多年但未领结婚证的男女如何补办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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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4 · 提供专业的法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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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8 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2001 年12 月24 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30 号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算起;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同居关系处理。1994 年2 月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但未登记,按事实婚姻处理;1994 年2 月1 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补办结婚登记,规范了法律上认可的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事实婚姻与同居现象,对于历史上遗留的事实婚姻,只要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事实婚姻要件的,仍视为事实婚姻,对于不符合事实婚姻要件的,视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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