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建证是90年批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是93年发的,哪个更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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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建证是90年批的,集体土地使用证是93年发的,两个都有法律效力。
集体土地使用证有效期:
1、工业用地50年;
2、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益事业性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3、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4、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集体土地使用证有效期:
1、工业用地50年;
2、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等公益事业性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
3、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4、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的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批准权限报经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对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没收其非法收入,并根据情节处以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业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
(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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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建证已失效,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仍具有法律效力。
准建证是在开工之前由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许开工建设的凭证,有一定的时效性。过去的不同时期规定不同,多为一年或两年。在有效期内按准建证批准的内容完成建设的,经建设管理部门复核,然后办理后续的确权证书(如房产证等),确权后,准建证自然失效。即使不去办理确权,准建证也会在规定的时间到来时自然失效。
准建证是在开工之前由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准许开工建设的凭证,有一定的时效性。过去的不同时期规定不同,多为一年或两年。在有效期内按准建证批准的内容完成建设的,经建设管理部门复核,然后办理后续的确权证书(如房产证等),确权后,准建证自然失效。即使不去办理确权,准建证也会在规定的时间到来时自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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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都有法律效力。准建证是规划许可手续,土地证是用地许可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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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前者的名称用词相当粗制滥造,没意义。特别注意县政府批准宅基地就是允许盖房了,不管给不给证件,都会给村里下发书面决定,这个才是重中之重的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前者的名称用词相当粗制滥造,没意义。特别注意县政府批准宅基地就是允许盖房了,不管给不给证件,都会给村里下发书面决定,这个才是重中之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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