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低保要什么条件
2022-09-05 · 专业律师咨询在线解答
一、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
3、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
二、城市低保申请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
2、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3、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三、残疾人低保申请条件
1、未婚、离异或丧偶的成年精神残疾人员和智力残疾人员,可由本人(或亲属)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
2、未婚、离异或丧偶的一级和二级成年肢体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视力残疾人员和综合残疾人员,可由本人(或亲属)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
3、其他未婚、离异或丧偶的成年肢体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视力残疾人员和综合残疾人员,在未就业期间,可由本人(或亲属)单独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
以上人员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时,不受其原供养人的年龄限制。
低保申请流程
一、农村低保申请流程
1个人申请
2、村组评议
3、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4、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二、城市低保申请流程
1、个人申请
2、社区初审
3、街道办事处或镇(乡)审核
4、县(区)民政部门审批
三、残疾人低保申请流程
1、申请
2、填写申请表
3、村(居)委会审核盖章
4、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盖章
5、报县残联审核认定盖章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低保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申请低保需要什么条件?
1、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2、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
3、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4、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申报材料:
一、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居民;
二、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三、 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四、 凡符合保障人员条件的居民,本人写出申请到所管辖的居委会申报。
五、 居委会根据申请情况到申请人家进行实际调查,是否符合保障条件。
六、 居委会把调查结果及相关证明报送办事处民政科核实。
七、 对符合条件的保障人员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填写,报区民政局审批。
八、 审批后对保障人员建档、建卡管理,方能领取低保金。
办理流程
一、 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居民;
二、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三、 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四、 凡符合保障人员条件的居民,本人写出申请到所管辖的居委会申报。
五、 居委会根据申请情况到申请人家进行实际调查,是否符合保障条件。
六、 居委会把调查结果及相关证明报送办事处民政科核实。
七、 对符合条件的保障人员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填写,报区民政局审批。
八、 审批后对保障人员建档、建卡管理,方能领取低保金。
2021-02-03 · 法律快车,你身边的法律专家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 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第十条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的认定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群众评议、信息核查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初审意见,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第十三条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决定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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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低保的条件如下:
1、持有本县农业居民户口。
2、居住在农村村组,家庭承包土地的农村居民。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纯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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