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求助各位法律强人,正在开卷考试中,有一道简答题没把握,不胜感激!

2005年8月9日,郑某向A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险(未附加盗窃险),第一危险赔偿保险金额4万元。保险期间从2005年8月10日到2006年8月10日。同年8月20日,郑某... 2005年8月9日,郑某向A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险(未附加盗窃险),第一危险赔偿保险金额4万元。保险期间从2005年8月10日到2006年8月10日。同年8月20日,郑某在B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险(未附加盗窃险),第一危险赔偿保险金额为6万元,保险期间从2005年8月21日到2006年8月21日,2005年12月26日,郑某家中发生火灾,抢救中把财物堆放走廊,失窃。事故估损7万元(其中失窃财物价值2万元)。郑某要求A保险公司赔偿4万元,B保险公司赔偿6万元。两家保险公司均以重复保险拒赔。郑某起诉于法院。

请站在法官的角度运用重复保险和近因原则理论分析本案并做正确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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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网友09a512094
2011-01-10 · 超过11用户采纳过TA的回答
知道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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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以填补损失为原则,所以,超额投保并不会获得超出财产价值的赔偿。
如果保险条款中约定了火灾属于保险责任范围,那么就应当按照保险条款的内容来确定赔偿的范围,从案情来看,两家保险公司需要向郑某赔偿的总额应为5万元(盗窃险并不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两家保险公司应该承担的赔偿额按照其承担的保险金额占总的保险金额的比例计算,也即A保险公司承担五分之二的财产损失赔偿给郑某2万元,B保险公司承担五分之三的财产损失赔偿给郑某3万元。
PS:对于失窃财产损失的2万元,保险公司之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是因为火灾发生后,抢救出来的财产又恢复到郑某的控制之下,其最终被盗走是因为郑某看管不善造成的,火灾的发生并非财物被盗的直接原因。
mzq0815
2011-01-10 · TA获得超过7046个赞
知道大有可为答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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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系重复保险,根据我国《保险法》第41条“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合同另有约定除外。”
按损失比例由各保险人分担保险赔偿责任,但总额不能超过物质损失。
A公司承担:7*(4/〔4+6〕=2.8万元;
B公司承担:7*(6/〔4+6〕=4.2万元。
导致物质损失的决定因素是火灾,因火灾发生才将物品堆放走廊。故物质损失的近因是火灾,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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