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婚礼未领结婚证算是事实婚姻吗?
两人已经举办了婚礼,但因为一些其他原因,并未去民政局领取结婚证,这算是事实婚姻吗?答案是这属于事实婚姻。为什么说这种情况是属于事实婚姻呢?首先我们先来看看事实婚姻的定义: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在结婚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以上就是关于事实婚姻的定义,根据以上定义,我们可以把举办婚礼,但未领结婚证的这种行为定义为事实婚姻,原因如下:
一.两人的夫妻关系,已经得到亲戚朋友的认定。两人的夫妻关系已受到自己的亲戚和朋友的广泛认同,两人也通过举办婚礼的行为,将两人夫妻关系固化,这种情况下,两人虽然没有领取结婚证,但两人的夫妻关系,已经得到亲戚朋友的肯定,这在事实上已经证明了两人是夫妻关系的这种事实。
二.两人以夫妻关系同居。两人在举办婚礼后,是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同居状态,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上也会认定为两人的夫妻关系的事实。
三.两人的夫妻关系只是未领取结婚证而已,但所有的一切行为都是以夫妻关系来发生的。两人的夫妻关系是分两步来认定的,一部分是两人的夫妻关系经过大众认同的事实认定,另一部分是在民政局注册登记的行为,虽然两人未领取结婚证,但不能据此否认,两人事实的夫妻关系。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两人中有一人或者两人都不是单身关系,却因此而举办婚礼,也就是说有一人或者两人已有婚姻关系,在没有解除前任的婚姻关系前而举办的婚礼,在法律上依然会被认定为事实上的婚姻关系,这就属于重婚罪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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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资料:
事实婚姻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在广大农村特别是边远地区,事实婚姻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有:(1)传统习俗的影响。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认可,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2)婚姻登记不方便。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我国幅员辽阔,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困难。(3)登记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当事人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因办事人员不在等原因不能登记。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实现。(4)婚姻登记搭车收费。比如有的要收计划生育押金、户口迁移保证金等。(5)法制宣传不够。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有的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结婚条件,为逃避国家对婚姻的管理和监督,故意不登记,造成事实婚姻状态。
事实婚姻的效力,历来是法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有的认为,承认事实婚姻,必然破坏婚姻登记制度,因此,凡不登记结婚的,应一律明确规定为无效婚姻。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未办结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审议修改婚姻法时认为,目前不登记“结婚”的人不少,未办理登记的原因很复杂,有的是不符合结婚条件,更多的是符合结婚条件,因收费过高或登记不便利造成的。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对违反结婚实质条件的,婚姻法已规定为无效婚姻;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只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一律简单宣布为无效婚姻,对保护妇女的权益不利,应当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和完善登记制度等工作,采取补办登记等办法解决。因此,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八条增加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一规定从积极角度重申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必要性,那些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尽早补办登记,以使自己的婚姻行为合法化。
现在已经没有事实婚姻的说法了。只是举行了婚礼而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未建立婚姻关系,不存在离婚问题,不想共同生活直接分开即可。男女双方必须是在1994年2月1日(不含2月1日当天)之前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在该日期之后,男女双方必须办理结婚登记,才能确立夫妻关系。如果在此之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且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都不属于事实婚姻,不能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而只是普通的同居关系。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有条件地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承认事实婚姻。尽管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如果经过确认,法律上将事实婚姻视为一种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予以保护。
事实婚姻的特点
事实婚姻的当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双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内容上的重要区别。因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有公开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又为周围的群众所公认。也就是说,不仅内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内容,在外部形式上还应有为社会所承认的夫妻身份。这是事实婚姻与其他非婚两性关系在形式上的重要区别。
事实婚姻的当事人未履行结婚登记手续。不具有法定的结婚登记要件,这是事实婚姻与合法婚姻区别的主要标志。在我国,不论当事人是否举行过结婚仪式、凡未进行结婚登记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举行婚礼未领证是否属于事实婚姻的解答,一般来说只有在1994年2月1日之前的事实婚姻才有效,之后的都是无效,只算普通同居,否则法律是不予以认可的。
在该日期之后,男女双方必须办理结婚登记,才能确立夫妻关系。如果在此之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而且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都不属于事实婚姻,不能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而只是普通的同居关系。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有条件地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承认事实婚姻。尽管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如果经过确认,法律上将事实婚姻视为一种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