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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是人民传承文化中最贴切身心和生活的一种文化——劳动时有生产劳动的民俗,日常生活中有日常生活的民俗,传统节日中有传统节日的民俗,社会组织有社会组织民俗,人生成长的各个阶段也需要民俗进行规范——结婚人们需要有结婚典礼或仪式来求得社会认同,在人的精神意识领域也有民俗——许多生活中的禁忌就是如此:大年三十至初二,家中不许扫地,如果进行打扫就会破坏来年的财运。
属性
模式化的必定不是随意的、临时的、即兴的,而通常是可以跨越时空的,这就是民俗具有传承性、广泛性、稳定性的前提:一次活动在此时此地发生,其活动方式如果不被另外的人再次付诸实施,它就不是民俗;只有活动方式超越了情境,成为多人多次同样实施的内容,它才可能是人人相传、代代相传的民俗。另外,民俗又具有变异性。民俗是生活文化,而不是典籍文化,它没有一个文本,主要靠耳濡目染、言传身教的途径在人际和代际之间传承,即使在基本相同的条件下,它也不可能毫发不爽地被重复,在千变万化的生活情境中,活动主体必定要进行适当的调适,民俗也就随即发生了变化。这种差异表现为个人的,也表现为群体的,包括职业群体的、地区群体的、阶级群体的,这就出现了民俗的行业性、地区性、阶级性。如果把时间因素突出一下,一代人或一个时代对以前的民俗都会有所继承,有所改变,有所创新。这种时段之间的变化就是民俗的时代性。
分类
确定民俗的范围与分类,是为了建立认识民俗、描述民俗的理论框架。关于民俗的范围与分类,不同的民俗学家由于不同的学术背景和特定的课题需要,都有自己的一套说法。自然状态的民俗丰富多彩,千头万绪,民俗学产生不久,学者们就尝试提纲挈领地把握它们。
20世纪上半叶对后来影响较大的分类有下列两种:一种是纲目式的,按照逻辑以大纲统属细目;一种是平列式的,按照材料的分量定类,不管类与类之间是否具有逻辑上的关联关系。英国的班恩女士(C. S. Burne)在《民俗学手册》中大致是把民俗按精神领域、行为领域、语言领域划分为三大类。法国的山狄夫在《民俗学概论》中提出了另一个三分法:
1.物质生活:(1)经济之物质(如食料、衣饰、居屋、运输方法);(2)生存之方法(如乡村生活、城市生活等);(3)盈利与财富(如劳力之生产、器具、不动产)。
2.精神生活:(1)方言;(2)民间学识与运用;(3)民间智慧;(4)艺术;(5)神秘(如民间法术、民间宗教)。
3.社会生活:(1)家族;(2)社团;(3)特别组合(如经济组合、政治组合、运动组合、宗教组合等),秘密组织(政府不知道的团队)。
两个分类是纲目式的,便于突出民俗事象之间的逻辑联系和民俗分类框架的系统性。另一种分类是平列式的,如瑞士的霍夫曼一克莱耶(Hoffmann-Krayer)在《民俗学文献录》中把民俗分为18类:(1)乡村;(2)建筑物(房屋、礼拜堂及其他);(3)用具;(4)象征物(如福禄寿象征及其他);(5)技艺与一般艺术(如染织、雕刻等);(6)人民心理现象;(7)惯习及其原物(如首饰等);(8)饮料及食物;(9)惯性(如仪式过程、会社、游戏等);(10)民族法律;(11)信仰(神话、崇拜等);(12)家庭医药;(13)民间诗歌(如民歌、叙事诗等);(14)民间故事(幻想故事、笑话、传说等);(15)民间戏剧;(16)历法历书等;(17)民间语言(如谜语、谚语、俗语等);(18)名号(如地名、人名、神名、动植物名等)。
民俗是人民传承文化中最贴切身心和生活的一种文化——劳动时有生产劳动的民俗,日常生活中有日常生活的民俗,传统节日中有传统节日的民俗,社会组织有社会组织民俗,人生成长的各个阶段也需要民俗进行规范——结婚人们需要有结婚典礼或仪式来求得社会认同,在人的精神意识领域也有民俗——许多生活中的禁忌就是如此:大年三十至初二,家中不许扫地,如果进行打扫就会破坏来年的财运。
属性
模式化的必定不是随意的、临时的、即兴的,而通常是可以跨越时空的,这就是民俗具有传承性、广泛性、稳定性的前提:一次活动在此时此地发生,其活动方式如果不被另外的人再次付诸实施,它就不是民俗;只有活动方式超越了情境,成为多人多次同样实施的内容,它才可能是人人相传、代代相传的民俗。另外,民俗又具有变异性。民俗是生活文化,而不是典籍文化,它没有一个文本,主要靠耳濡目染、言传身教的途径在人际和代际之间传承,即使在基本相同的条件下,它也不可能毫发不爽地被重复,在千变万化的生活情境中,活动主体必定要进行适当的调适,民俗也就随即发生了变化。这种差异表现为个人的,也表现为群体的,包括职业群体的、地区群体的、阶级群体的,这就出现了民俗的行业性、地区性、阶级性。如果把时间因素突出一下,一代人或一个时代对以前的民俗都会有所继承,有所改变,有所创新。这种时段之间的变化就是民俗的时代性。
分类
确定民俗的范围与分类,是为了建立认识民俗、描述民俗的理论框架。关于民俗的范围与分类,不同的民俗学家由于不同的学术背景和特定的课题需要,都有自己的一套说法。自然状态的民俗丰富多彩,千头万绪,民俗学产生不久,学者们就尝试提纲挈领地把握它们。
20世纪上半叶对后来影响较大的分类有下列两种:一种是纲目式的,按照逻辑以大纲统属细目;一种是平列式的,按照材料的分量定类,不管类与类之间是否具有逻辑上的关联关系。英国的班恩女士(C. S. Burne)在《民俗学手册》中大致是把民俗按精神领域、行为领域、语言领域划分为三大类。法国的山狄夫在《民俗学概论》中提出了另一个三分法:
1.物质生活:(1)经济之物质(如食料、衣饰、居屋、运输方法);(2)生存之方法(如乡村生活、城市生活等);(3)盈利与财富(如劳力之生产、器具、不动产)。
2.精神生活:(1)方言;(2)民间学识与运用;(3)民间智慧;(4)艺术;(5)神秘(如民间法术、民间宗教)。
3.社会生活:(1)家族;(2)社团;(3)特别组合(如经济组合、政治组合、运动组合、宗教组合等),秘密组织(政府不知道的团队)。
两个分类是纲目式的,便于突出民俗事象之间的逻辑联系和民俗分类框架的系统性。另一种分类是平列式的,如瑞士的霍夫曼一克莱耶(Hoffmann-Krayer)在《民俗学文献录》中把民俗分为18类:(1)乡村;(2)建筑物(房屋、礼拜堂及其他);(3)用具;(4)象征物(如福禄寿象征及其他);(5)技艺与一般艺术(如染织、雕刻等);(6)人民心理现象;(7)惯习及其原物(如首饰等);(8)饮料及食物;(9)惯性(如仪式过程、会社、游戏等);(10)民族法律;(11)信仰(神话、崇拜等);(12)家庭医药;(13)民间诗歌(如民歌、叙事诗等);(14)民间故事(幻想故事、笑话、传说等);(15)民间戏剧;(16)历法历书等;(17)民间语言(如谜语、谚语、俗语等);(18)名号(如地名、人名、神名、动植物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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