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严重失职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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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随时都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只是不同的解除情形会有不同的法律后果。如果严重失职员工严重违反了用人单位管理制度或造成了重大损失的,可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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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在任何时候,都可以依法、按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二、员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工作严重失职为用人单位带来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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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劳动法,员工严重失职是可以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合理理由之一。严重失职通常指的是员工在工作中出现重大错误或疏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主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员工严重违反工作纪律,严重失职,经过教育和纠正仍不改正;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工作秩序无法继续工作;员工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对公司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等。
然而,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法律程序,雇主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员工的严重失职行为,并在解除合同前经过相应的程序,如提前通知、听证等。此外,解除劳动合同时,雇主还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具体数额与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有关。
总而言之,员工严重失职是可以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合理理由,但雇主在解除合同前需要确保合法性,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程序和支付相应的补偿。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劳动法的规定进行具体分析。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雇主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员工严重违反工作纪律,严重失职,经过教育和纠正仍不改正;员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严重影响工作秩序无法继续工作;员工严重违反职业道德,对公司形象造成严重损害等。
然而,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法律程序,雇主必须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员工的严重失职行为,并在解除合同前经过相应的程序,如提前通知、听证等。此外,解除劳动合同时,雇主还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赔偿金,具体数额与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有关。
总而言之,员工严重失职是可以成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合理理由,但雇主在解除合同前需要确保合法性,并按照劳动法的规定进行相应的程序和支付相应的补偿。具体情况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劳动法的规定进行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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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其中第(三)款“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的理解,应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例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负责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或能源等。劳动者的行为符合此种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如用人单位想通过上述条款解除与严重失职员工的劳动关系,需要证明的事实主要有:1、该员工存在严重失职的行为;2、存在重大损害的后果;3、该员工严重失职行为与用人单位遭受的重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 如何认定严重失职行为
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的岗位职责,确定好具体的职责标准并对其进行详尽描述。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告知,或者召开会议、组织培训进行告知并制作会议、培训记录让参加的劳动者签字确认已知悉会议、培训内容,还可以在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并让劳动者签收。否则,将无法判断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行为是否属于劳动者的工作职责范围。
2. 如何界定重大损害
对于“重大损害”的认定,现行法律、法规并无具体规定,各地劳动仲裁机构、司法部门也无统一的裁审标准可供参考。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7条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不便于在全国对其作统一解释。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企业类型、规模和损害程度等情况,对企业规章中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对于其中第(三)款“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的理解,应是指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没有按照岗位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有形财产、无形财产遭受重大损害,但不够刑罚处罚的程度。例如,因粗心大意、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因工作不负责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工具设备、浪费原材料或能源等。劳动者的行为符合此种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但是,如用人单位想通过上述条款解除与严重失职员工的劳动关系,需要证明的事实主要有:1、该员工存在严重失职的行为;2、存在重大损害的后果;3、该员工严重失职行为与用人单位遭受的重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 如何认定严重失职行为
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告知劳动者的岗位职责,确定好具体的职责标准并对其进行详尽描述。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方式告知,或者召开会议、组织培训进行告知并制作会议、培训记录让参加的劳动者签字确认已知悉会议、培训内容,还可以在通过法定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并让劳动者签收。否则,将无法判断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行为是否属于劳动者的工作职责范围。
2. 如何界定重大损害
对于“重大损害”的认定,现行法律、法规并无具体规定,各地劳动仲裁机构、司法部门也无统一的裁审标准可供参考。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7条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不便于在全国对其作统一解释。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企业类型、规模和损害程度等情况,对企业规章中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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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可以辞退员工的情形有: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劳动者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劳动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合同无效。
二、员工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赔偿吗?
1、首先应当看劳动合同的约定及规章制度的规定。
2、在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员工应当负赔偿责任。
3、是否全额赔偿尚有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当和员工的过错程序、收入水平相适应,不宜全额赔偿;但也有相反的观点认为应当全额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劳动者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6、劳动者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7、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合同无效。
二、员工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可以要求赔偿吗?
1、首先应当看劳动合同的约定及规章制度的规定。
2、在员工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员工应当负赔偿责任。
3、是否全额赔偿尚有争议:有观点认为应当和员工的过错程序、收入水平相适应,不宜全额赔偿;但也有相反的观点认为应当全额赔偿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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