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宪法和近代宪法的联系
古代宪法和近代宪法的联系:近现代宪法是在传承古代宪法有利因素的过程中发展而来的。
从宪法产生和发展的历程可以看出,宪法的本质是调整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不同利益享有者之间的政治妥协,终极目的是为了保障人的自由和利益的实现,它所规定的国家权力分配及运行只是实现人的自由和利益的一种途径,因此宪法的本质属性无论是在古代还是近现代都是一致的。
差异主要是由于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的经济基础和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历史文化传统和思想观念等的不同,从而导致古今宪法发展阶段的差异,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因此,古今宪法含义的差异不是本质属性的差异而是发展阶段的差异。
古代宪法与近现代宪法概念的差异:
1、在内容上:古代宪法倾向于将规范国家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与国民关系作为重点调整对象,类似于今天的国家政权机关组织法,而现代宪法不仅包括古代宪法的规范内容,调整范围也有所扩大,包括国家根本制度、公民权利义务、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结构形式等。
2、在宪法属性上:古代宪法所强调的宪法的最高性和根本性与现代绝大多数宪法内涵基本一致,但现代宪法除了强调这两种属性,还有广泛性、原则性、纲领性、相对稳定性、无具体惩罚性等。
3、在限权思想上:古代宪法的限权观念主要是一种划分权力的思想,它强调王权的至上性,所以对王权的划分实际上就是对王权的限制,当行使至高无上的权力的主体被国家取代时,这种限制就转化为现代宪法中的对国家权力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