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的问题,求助
在一家私企工作,07年上班,签订了一份一年的劳动合同,到了08年又签了一份3年的,到今年8月份到期。之前公司一直没有给交过任何保险,昨天公司发布了一个公告,说准备给我们交...
在一家私企工作,07年上班,签订了一份一年的劳动合同,到了08年又签了一份3年的,到今年8月份到期。之前公司一直没有给交过任何保险,昨天公司发布了一个公告,说准备给我们交养老保险,然后给我们两个选择:一个是接受,准备好各种证件办理;另一个是自己写一份书面协议放弃接受待遇。
我想问,如果我接受了,想要回之前公司因没交保险的补偿金,是否合法?这是不是公司的骗局?让我们在接受新的合同或放弃时都已经放弃了自己四年来应得的补偿
先在此谢过
公司说的交养老保险也是从即日起开始算,并没有提及这四年我们应得的补偿金问题 展开
我想问,如果我接受了,想要回之前公司因没交保险的补偿金,是否合法?这是不是公司的骗局?让我们在接受新的合同或放弃时都已经放弃了自己四年来应得的补偿
先在此谢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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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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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接受了要交保险,你还是可以向公司讨回之前四年没交保险的补偿,但过程很烦琐,除非你不想继续在现在的公司工作下去了,而公司也不肯给你之前未交保险的补偿金,那你可以坚定的到劳动局去申请劳动仲裁,但如果你们公司和当地劳动局关系比较好,劳动局还是会以调解为主的,如果你一个人去办这个事情,因为不太懂所以可能会被绕圈子,要么你请个懂劳动合同法的人一起,要么你请律师帮你一起去,因为还有些证据之类的你要提供的,但无论哪种公司都会赔钱给你。
就算你公司让你们签放弃社保的书面协议,这种行为还是违法的,你要想告公司还是能成功,关键是你是想继续工作下去而采取放弃索赔还是想反正不用在那工作了,一次性把补偿金给要到,如果公司四年签的合同还没给你签收过,公司也是违法的,如果你们加班工资不是按国家标准来的,公司也是违法的,这样一算,补偿金还是很大的,我还是那句话,你要是觉得你工作的公司实在对你太不公平,不想做下去了,你就申请赔偿吧!
就算你公司让你们签放弃社保的书面协议,这种行为还是违法的,你要想告公司还是能成功,关键是你是想继续工作下去而采取放弃索赔还是想反正不用在那工作了,一次性把补偿金给要到,如果公司四年签的合同还没给你签收过,公司也是违法的,如果你们加班工资不是按国家标准来的,公司也是违法的,这样一算,补偿金还是很大的,我还是那句话,你要是觉得你工作的公司实在对你太不公平,不想做下去了,你就申请赔偿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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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职工办理、缴纳社会保险是其法定义务,如不缴,职工可以申请仲裁要求其补缴。外地职工可以与单位协商,由单位支付一定金额作为社会保险的补偿,单位不再承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但养老保险不存在补偿的问题。
单位可能认识到不缴社保,职工会去仲裁、诉讼,肯定要败诉的,所以单位才准备为你们交养老保险,这是好事,应当办理。但职工有权要求单位补缴之前的社会保险,另外,书面放弃的协议绝对不能签。
单位可能认识到不缴社保,职工会去仲裁、诉讼,肯定要败诉的,所以单位才准备为你们交养老保险,这是好事,应当办理。但职工有权要求单位补缴之前的社会保险,另外,书面放弃的协议绝对不能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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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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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保险的协议是无效的,因为缴纳保险的强制性的。即使签订协议,劳动仲裁和法院也会认定是无效的。但是单位可能会持协议声称,你已经知道单位不投保,你不在一年之内到劳动仲裁,两年之内到劳动监察告单位的话,就是你过时效的,这两个部门都不应处理你的保险问题。
建议先接受投保,再与单位协商前4年的保险问题。如果单位拒绝,就持劳动合同到劳动监察或劳动仲裁告单位。合同期满后,单位很可能不会再续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47条规定,单位还要支付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建议先接受投保,再与单位协商前4年的保险问题。如果单位拒绝,就持劳动合同到劳动监察或劳动仲裁告单位。合同期满后,单位很可能不会再续签,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47条规定,单位还要支付三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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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方强律师事务所解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社会保险争议分2种:
1、社会保险缴纳的争议,在大部分省市,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可以去劳动监察或社会保险中心、地税投诉
2、因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给员工造成损失的争议,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比如,工伤案件、患病的医疗费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社会保险争议分2种:
1、社会保险缴纳的争议,在大部分省市,不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可以去劳动监察或社会保险中心、地税投诉
2、因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给员工造成损失的争议,属于劳动仲裁受理范围!比如,工伤案件、患病的医疗费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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