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局下发40号文件
2007年下半年,湖南、辽宁、厦门等一些保监局先后下发了规范性文件,在辖区内大力推行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收付费方式。
正式规范是保监会在2008年11月17日下发的《关于加强人身保险收付费相关环节风险管理的通知》中指出,2009年3月1日起,保险代理机构、保险代理业务人员和保险营销员不得接受投保人委托代缴保险费、代领退保金,不得接受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委托代领保险金。此孝团前,由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不严等原因,经常出现保险代理人侵吞投保人保费的情况。
《通知》规定,人身保险收付费可以分为现金收付费和非现金收付费两种方式。现金收付费主要限定在以下情况:一是在保险公司、保险代理机构的营业场所内收付费;二是对于保险公司员工、保险营销员上门向投保人收取保费的,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在其他情况下,人身保险公司均应当采用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收付费方式。
文件的精神是:
1.保险公司柜面要提倡零现金业务,保证中途客户资金安全,提倡转账收付款.
2.代理人不能替客户领取各类给付金(现金)。代办转账业务也要有限额。
3.保险公司为了响应文件要求,规定业务员不能为客户交纳保险费(现金)团扮,不能上门收取保险费,收展员或者有移动POS机的业务员可以为客户办理上门刷卡。
4.如果采用现金方式交易的,消费者最好本人到保险公司营业网点的柜台办理。对于保险公司员巧或橘工、保险营销员、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上门向投保人收取保费的,要注意查验对方的证件、核实对方的身份,注意现金金额不要超过1000元,并要及时向对方索取正式的收据或发票,必要时可以拨打保险公司统一客服电话或到保险公司营业网点查询有关资金情况。
你看看是不是符合上述规定,希望可以帮到你,谢谢采纳,祝万事如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