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性质而言它具有的特点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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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又称为“海外投资保证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在国并晌凯际条文中,多数国家都用“海外投资保证”(InvestmentGuaranty)一词来替代“海外投资保险”。从大体上讲,他们是一致的,但从严格法律意义上讲,现在各国所实行的投资保证实质上就是投资保险。两者相比,投资保证对所受损失进行全部赔偿,而投资保险只按投资的一定比例并基于一定条件进行补偿;而且投资保险不承保商业风险。
自美国1948年在实施马歇尔计划过程中创设这一制度以来,日本、法国、德国、挪威、丹麦、澳谨档大利亚、荷兰、加拿大、瑞士、比利时、英国等国家也先后实行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仅发达国家如此,发展中国家与地区也于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为本国本地区的海外投资者提供政治保险。
中国自1979年以来海外直接投资在企业数量和投资规模上都取得了长足发展。尤其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日益增多,但发展中国家出现政治风险的可能性远比发达国家要大,中国为了进一步鼓励海外投资,就需要依据现实国情建立可行的海外投资保险法律制度。
基本特征
1、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
2、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被绝唤保险的私人直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
3、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等,不包括一般商业风险。
4、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单是像民间保险那样在于进行事后补偿,而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这一任务通常是结合两国间投资保证协定来完成的。
以上信息我们可以看出,海外投资保险是投资保险的重要内容,是一种政府提供的保证保险,其实质上是一种对海外投资者的“国家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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