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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学校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有哪些
1、学校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具体如下:
(1)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2)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3)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什么情况下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1、学校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具体如下:
(1)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2)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3)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一条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二、什么情况下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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