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可以工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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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在最后判刑的时候如果可以同时适用 缓刑 的话,其实对罪犯而言是很有利的一件事情,此时虽然认定了自己构成犯罪,但实际却不用去监狱服刑,相对来说还是自由一些的。而在缓刑期间,缓刑人员也是要生活,这个时候自然就会涉及到工作的问题。那一般在缓刑期间可以工作吗? 一、在缓刑期间可以工作吗 可以的。判缓刑的,大多数工作通常可以做,原来有单位的甚至可以保留身份。 《 刑法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 限内,依法实行 社区矫正 ,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 刑罚 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 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二、缓刑的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典第72条、第74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犯罪分子被判处 拘役 或者3年以下 有期徒刑 的刑罚。 缓刑的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特点,决定了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而罪行的轻重是与犯罪人被判处的刑罚轻重相适应的。我国刑法典之所以将缓刑的适用对象规定为被判处拘役或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就是因为这些犯罪分子的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相反,被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因其罪行较重,社会危害性较大,而未被列为适用缓刑的对象。至于罪行相对更轻的被判处 管制 的犯罪分子,由于管制刑的特点即对犯罪人不予关押,仅限制其一定自由所决定,故无适用缓刑之必要。所谓“3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判决确定的刑期而不是指法定刑。犯罪分子所犯之罪的法定刑虽然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但他具有减轻处罚的情节,判决确定的刑期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可以适用缓刑。 (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这是适用缓刑的根本条件。也即有些犯罪分子虽然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是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不能表明不予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不能宣告缓刑。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犯罪人尚未适用缓刑,因而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只能是审判人员的一种推测或预先判断,这种推测或判断的根据,依法只能是犯罪情节较轻、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在这两个因素中,犯罪情节较轻属于已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应当综合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两个方面加以综合评判。犯罪人悔罪表现较好属于未然之罪的范畴,主要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较小,应当根据犯罪人的罪后各种表现,并适当考虑犯罪人的一贯表现作出评判。 (3)犯罪分子不是 累犯 。 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较深,有再犯之虞,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所以,即使累犯被判处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刑。 综上可知,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可以工作,但此时也是有一定限制的,这点还请注意。如果同时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话,那么在缓刑期间也是不能享受这些政治权利的。需要注意,成功的缓刑意味着原判刑罚不再执行,那么之后再犯罪的,也就不能认定构成累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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