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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具体如下:
1、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2、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3、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
【法律依据】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设施设备清单;
(七)管理制度文本;
(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1、申请设立动物诊疗机构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固定的动物诊疗场所,且动物诊疗场所使用面积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少于200米;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药房等设施;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器械设备;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2、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的,除具备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3、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
【法律依据】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七条 设立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向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二)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三)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设施设备清单;
(七)管理制度文本;
(八)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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