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样算不算婚姻婚姻诈骗?请律师指点我应该怎么做?
事情是这样的。今年10月份经我四叔的同事给我介绍了一个“老婆”在一个月后我们双方就办了喜酒,男方给女方6万4千块的彩礼。但因为女孩还只有19岁,不能办结婚证。女孩是少数民...
事情是这样的。今年10月份经我四叔的同事给我介绍了一个“老婆”在一个月后我们双方就办了喜酒,男方给女方6万4千块的彩礼。但因为女孩还只有19岁,不能办结婚证。女孩是少数民族,他们说按他们那边的风俗女方不给男方来任何东西。连结婚、给女方父母的车费。给女孩买衣服、金项链、金耳环、金戒指一起花了一十三万多!
在今年12月15号女孩不经男方任何一个人的同意,也不让我们家任何一个人知道, 就一个人跑回去了。后面经我们查询她的电话记录,原来是他父母叫人过来接的。
我想请问一下,我们这样在法律上算不算夫妻?如果要他退彩礼能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能不能要求他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失费?能不能告到这接他的那个人诱拐良家妇女? 展开
在今年12月15号女孩不经男方任何一个人的同意,也不让我们家任何一个人知道, 就一个人跑回去了。后面经我们查询她的电话记录,原来是他父母叫人过来接的。
我想请问一下,我们这样在法律上算不算夫妻?如果要他退彩礼能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能不能要求他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失费?能不能告到这接他的那个人诱拐良家妇女? 展开
3个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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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请问一下,我们这样在法律上算不算夫妻?(法律上你们不是夫妻)如果要他退彩礼能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你可以找个律师,准备好诈骗的证据,法律上没有骗婚的明确说法,可以通过法律诉讼要回彩礼)能不能要求他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失费?(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能不能告到这接他的那个人诱拐良家妇女?(不能)
通过你的描述,倒是符合诈骗罪的构成,建议赶快报案:
诈骗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骗术,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似乎“自愿地”交出财物。其实,这种“自愿”是受犯罪分子欺骗而上当所致,并非出自被害人的真正意愿。
(三)在主观方面,应当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对于使用欺骗手段,意图短期占有公私财物,追紧就还,不追就拖,一般不宜作为犯罪对待。
对楼下3楼的说法不敢苟同(当然,本案是否定性为刑事犯罪是不以民风民俗、手段严厉无任何关系的),由于本案涉及的财物金额巨大,走民事程序举证有一定难度,同时威慑力不够,追回财务的可能性也不容乐观,不如走走关系走刑事程序,不能因为刑法严厉了就不考虑公诉的手段。附婚骗的案例,仅供参考:
【案情】
被告人胡某,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邵通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8 年12月7日,被告人胡某等人伙同女青年李某(另案处理)从浙江省浦江市窜至武陟县宁郭镇南田塘村,让该村的郎某给李某找婆家,通过郎某等人从中介绍,将李某介绍与武陟县小董乡磨庄村男青年党某某结婚,党某某付给胡某现金18000元,女青年李某当日便住在党某家中。两日后,党某某带领女青年李某到焦作市购置结婚衣服时,李某乘党某某去厕所方便之机,迅速逃回浙江省。2009年8月5日,胡某被抓获。
【评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广大地区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有了很大的改善和提高,但是由于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某些心怀不轨的不法分子看准部分农村存在不少大龄男青年,没有对象,以及成家心切的心理有机可乘,有利可图,操起了"放鸽子"的婚姻诈骗营生,祸害百姓的罪恶勾当。其实,利用婚姻诈骗旧社会就很盛行,比较流行的如“放鸽子”、“仙人跳”等等名目繁多,防不胜防的婚姻陷阱,就曾让那时候不知道有多少善良的人家,上当受骗,甚至倾家荡产。
婚姻诈骗罪是以借婚姻索取财物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构成犯罪的行为。诈骗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从刑法条文本身的规定看,没有将婚姻关系规定为诈骗犯罪是否成立的必然条件。也就是说作为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并非排除在诈骗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之外。我国刑法对犯罪主体的规定包含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及特殊主体身份,比如职务犯罪中的犯罪主体规定等等。在诈骗犯罪中,将诈骗犯罪的主体进行限制没有法律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或近亲属间的故意伤害犯罪,被刑事追究的也不乏其例,只是在处理上考虑双方的特殊关系,与在社会上作案予以区别对待。婚姻关系并非是免责条件,如果因为有婚姻关系,就把诈骗犯罪的主体要求为非婚姻关系的双方主体,显然违背了刑法关于诈骗罪为一般主体的规定。
那么,如何准确把握处理以婚姻骗财的案件,区别不道德婚姻还是诈骗犯罪,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和判断。
第一,从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上看,以婚骗财的诈骗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产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故意是认定婚姻诈骗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
第二,在客观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之后,行为人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为了掩盖诈骗事实,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为人有时也会将骗取的钱财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钱财在实质上仍被行为人个人控制和支配
第三,从骗取的财产的所有权上看,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第四,案发后,参考被害人的态度,司法机关可以考虑是否有追诉犯罪的必要,以达到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当前,婚姻诈骗的确是个可怕的陷阱,尤其是处在急于想结婚而又苦于找不到对象阶段的青年男女要引起注意,并加强防范:
第一、不要轻信各种报上刊登的征婚交友广告,如果认识了想与成婚的异性,要对其真实身份和家庭背景有一定的了解,尤其要辨别对方身份证的真假,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帮忙。对于初次认识的异性,一定要审查其身份证。
第二、在结婚登记前,最好不要有经济往来,特别是大笔的经济往来,如大额的借款等等。
第三、提高警惕,加强防范。对刚接触、不太了解的人,要多留个心眼,保持警惕,注意鉴别对方的许诺和自我介绍。骗子在行骗过程中还是有很多漏洞和破绽的,只要稍作留心,并通过调查,就能从中发现问题。
第四、如若被骗,要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并把材料以书面形式交至地方公安局,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通过你的描述,倒是符合诈骗罪的构成,建议赶快报案:
诈骗罪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一)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骗术,即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产生错觉,信以为真,从而似乎“自愿地”交出财物。其实,这种“自愿”是受犯罪分子欺骗而上当所致,并非出自被害人的真正意愿。
(三)在主观方面,应当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对于使用欺骗手段,意图短期占有公私财物,追紧就还,不追就拖,一般不宜作为犯罪对待。
对楼下3楼的说法不敢苟同(当然,本案是否定性为刑事犯罪是不以民风民俗、手段严厉无任何关系的),由于本案涉及的财物金额巨大,走民事程序举证有一定难度,同时威慑力不够,追回财务的可能性也不容乐观,不如走走关系走刑事程序,不能因为刑法严厉了就不考虑公诉的手段。附婚骗的案例,仅供参考:
【案情】
被告人胡某,男,1982年4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邵通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08 年12月7日,被告人胡某等人伙同女青年李某(另案处理)从浙江省浦江市窜至武陟县宁郭镇南田塘村,让该村的郎某给李某找婆家,通过郎某等人从中介绍,将李某介绍与武陟县小董乡磨庄村男青年党某某结婚,党某某付给胡某现金18000元,女青年李某当日便住在党某家中。两日后,党某某带领女青年李某到焦作市购置结婚衣服时,李某乘党某某去厕所方便之机,迅速逃回浙江省。2009年8月5日,胡某被抓获。
【评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广大地区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有了很大的改善和提高,但是由于东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某些心怀不轨的不法分子看准部分农村存在不少大龄男青年,没有对象,以及成家心切的心理有机可乘,有利可图,操起了"放鸽子"的婚姻诈骗营生,祸害百姓的罪恶勾当。其实,利用婚姻诈骗旧社会就很盛行,比较流行的如“放鸽子”、“仙人跳”等等名目繁多,防不胜防的婚姻陷阱,就曾让那时候不知道有多少善良的人家,上当受骗,甚至倾家荡产。
婚姻诈骗罪是以借婚姻索取财物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并构成犯罪的行为。诈骗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
从刑法条文本身的规定看,没有将婚姻关系规定为诈骗犯罪是否成立的必然条件。也就是说作为婚姻关系中的双方当事人并非排除在诈骗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主体之外。我国刑法对犯罪主体的规定包含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及特殊主体身份,比如职务犯罪中的犯罪主体规定等等。在诈骗犯罪中,将诈骗犯罪的主体进行限制没有法律依据。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或近亲属间的故意伤害犯罪,被刑事追究的也不乏其例,只是在处理上考虑双方的特殊关系,与在社会上作案予以区别对待。婚姻关系并非是免责条件,如果因为有婚姻关系,就把诈骗犯罪的主体要求为非婚姻关系的双方主体,显然违背了刑法关于诈骗罪为一般主体的规定。
那么,如何准确把握处理以婚姻骗财的案件,区别不道德婚姻还是诈骗犯罪,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和判断。
第一,从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上看,以婚骗财的诈骗犯罪的犯罪故意往往产生在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犯罪故意是认定婚姻诈骗犯罪的重要构成要件。
第二,在客观行为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被害人的信任。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财物之后,行为人将财物用于个人挥霍。为了掩盖诈骗事实,更加取得被害人的信任,行为人有时也会将骗取的钱财少量花在被害人身上,但钱财在实质上仍被行为人个人控制和支配
第三,从骗取的财产的所有权上看,所骗取的财产是一方婚前财产或是与被害人有关系的其他人的财产,并非属于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第四,案发后,参考被害人的态度,司法机关可以考虑是否有追诉犯罪的必要,以达到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通过以上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当前,婚姻诈骗的确是个可怕的陷阱,尤其是处在急于想结婚而又苦于找不到对象阶段的青年男女要引起注意,并加强防范:
第一、不要轻信各种报上刊登的征婚交友广告,如果认识了想与成婚的异性,要对其真实身份和家庭背景有一定的了解,尤其要辨别对方身份证的真假,必要时可请公安机关帮忙。对于初次认识的异性,一定要审查其身份证。
第二、在结婚登记前,最好不要有经济往来,特别是大笔的经济往来,如大额的借款等等。
第三、提高警惕,加强防范。对刚接触、不太了解的人,要多留个心眼,保持警惕,注意鉴别对方的许诺和自我介绍。骗子在行骗过程中还是有很多漏洞和破绽的,只要稍作留心,并通过调查,就能从中发现问题。
第四、如若被骗,要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并把材料以书面形式交至地方公安局,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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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们没有拿 结婚证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自认 栽了吧。 看能不能通过介绍人要回点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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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我国婚姻法第二章结婚之规定,结合你所述案情来判断,你们之间并不具备婚姻缔结与成立的要件,因此在法律上你们不是夫妻。
但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第十条关于彩礼应否返还的问题的规定,即规定了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其中第一款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规定,你可以要求退还彩礼的。
精神损失费根据当前的相关立法在你这种情况中是不适用的,也就是说要求精神损失的主张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最后一个问题,诱拐良家妇女首先是要求要有诱骗拐骗的主观故意,但是请试想下,有父母让人拐骗自己的女儿回家的必要吗?接她的人是基于她父母的请求或使者委托而实施的一种道德上的帮助行为,不构成所谓的诱拐。
另补充下,对于第一个回答即认为 你所述情况符合诈骗罪犯罪构成的观点不敢苟同,首先是客观方面,综合全案案情,很难得出他们隐瞒事实真相或者虚构事实的结论,中国之大,人口之大,风俗各异,加之现实具体情况复杂,需要我们进一步地调查清楚事实状态,综合判断才能够得出相关的事实是否满足犯罪的构成要件。还有主观方面的直接故意的判断也是需要证据的证明的 。根据刑法三大原则,本案不宜往刑事犯罪方面靠拢处理,应当一方面进一步核清事实真相,另一方面从民事方面进行权益维护 。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两点:对于依法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理念,我们首先的需要确立的是法律武器除了刑法,还有以民法为核心的多种法律途径,而且这些途径也是有各自的适用价值取向的,一般来说,刑法往往是最后也是最为严厉的,其次,任何法律武器的使用,都应当建立在我们对客观事实具有起码的理性认知的基础上,否则容易造成法律武器的滥用,或者是权益维护等的社会成本的增加,也造成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不恰当干预,造成裂痕。法律调整社会的作用就是为了增加社会福利,而不是减少。
但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3年12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99次会议通过》)第十条关于彩礼应否返还的问题的规定,即规定了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其中第一款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规定,你可以要求退还彩礼的。
精神损失费根据当前的相关立法在你这种情况中是不适用的,也就是说要求精神损失的主张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最后一个问题,诱拐良家妇女首先是要求要有诱骗拐骗的主观故意,但是请试想下,有父母让人拐骗自己的女儿回家的必要吗?接她的人是基于她父母的请求或使者委托而实施的一种道德上的帮助行为,不构成所谓的诱拐。
另补充下,对于第一个回答即认为 你所述情况符合诈骗罪犯罪构成的观点不敢苟同,首先是客观方面,综合全案案情,很难得出他们隐瞒事实真相或者虚构事实的结论,中国之大,人口之大,风俗各异,加之现实具体情况复杂,需要我们进一步地调查清楚事实状态,综合判断才能够得出相关的事实是否满足犯罪的构成要件。还有主观方面的直接故意的判断也是需要证据的证明的 。根据刑法三大原则,本案不宜往刑事犯罪方面靠拢处理,应当一方面进一步核清事实真相,另一方面从民事方面进行权益维护 。同时,我们也应当注意两点:对于依法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权益的理念,我们首先的需要确立的是法律武器除了刑法,还有以民法为核心的多种法律途径,而且这些途径也是有各自的适用价值取向的,一般来说,刑法往往是最后也是最为严厉的,其次,任何法律武器的使用,都应当建立在我们对客观事实具有起码的理性认知的基础上,否则容易造成法律武器的滥用,或者是权益维护等的社会成本的增加,也造成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不恰当干预,造成裂痕。法律调整社会的作用就是为了增加社会福利,而不是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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