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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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 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 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 追究刑事责任。”这是对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这一规定,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是有 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塔报。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的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员应当 承担的责任有: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分别给警告、记 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等行政处 分;构成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I也童接责任 人员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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