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最基本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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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最基本的权利是教育教学权,即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除此之外,教师还具有科学研究权、获得报酬权、指导评价权、进修培训权以及民主管理权。
一、教师的权利:
(一) 教育教学权:这是老师的基本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任何人无权干涉;
(二) 学术研究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这一点在中小学幼儿园老师身上更多的体现还是完成自己本职的教育工作。
(三) 指导评价权:这是体现教师主导地位的权利。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但要注意:
指导和评价要符合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不能恶意评价,损害儿童心理健康;
指导和评价要公正;
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二、教师的义务:
(一)遵纪守法:体现在老师首先是一个公民,遵守宪法、法律是需要履行的基本义务,另外这也是教师职业道德中为人师表的要求;
(二)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题目可能会出不履行教师聘约就私自离开学校另起炉灶是不合法的。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爱护尊重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提高业务水平: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其中,享有教育教学的权利和履行教育教学的职责以及享有进修培训权和提高业务水平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一、教师的权利:
(一) 教育教学权:这是老师的基本权利。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任何人无权干涉;
(二) 学术研究权: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这一点在中小学幼儿园老师身上更多的体现还是完成自己本职的教育工作。
(三) 指导评价权:这是体现教师主导地位的权利。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但要注意:
指导和评价要符合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不能恶意评价,损害儿童心理健康;
指导和评价要公正;
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二、教师的义务:
(一)遵纪守法:体现在老师首先是一个公民,遵守宪法、法律是需要履行的基本义务,另外这也是教师职业道德中为人师表的要求;
(二)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题目可能会出不履行教师聘约就私自离开学校另起炉灶是不合法的。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 爱护尊重学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提高业务水平: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其中,享有教育教学的权利和履行教育教学的职责以及享有进修培训权和提高业务水平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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