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前会计利润是指什么
税前会计利润是指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通过财务会计的程序确认的、在扣减当期 所得税费用 之前的收益。 确认税前会计利润的目的是尽可能精确地计量企业的经营成果。税前会计利润(Pre-tax accounting profit)指一定时期内,在减除有关所得税支出或加上有关所得税减免之前,企业损益表上所报告的包括营业外收支的总收益或总亏损。
税前会计利润是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所确认的收入与费用的差额,而应税利润(taxable income)则是根据税法规定所确认的收入总额与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即可扣除的费用)的差额,又称为应纳税所得额,是企业应纳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我国国有企业自利改税后缴纳所得税,同时,应税利润基本上与企业的税前会计利润一致。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会计和税收体制也进行了配套改革,应税利润与税前会计利润相分离已势在必行,1994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件》的颁布,标志着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可以分离。
财务会计与税法规定由于目的不同,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难以一致。也不能强求一致。财务会计根据权责发生制、配比原则及收入实现原则确定利润总额,其目的在于公允、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情况。
而税法规定根据国家政治权力的需要,依据“公平税负,促进竞争”的原则来确定应税利润,其目的在于保证国家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的财政收入。
虽然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但是,由于会计和税收是经济领域中的两个不同的分支,分别遵循不同的原则,规范不同的对象,我国会计改革后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会计制度和税制改革后的一系列税收法规,都体现了会计与税收各自相对的独立性与适当分离的原则。
所以,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是两个不同领域内的概念,分别作为按照会计与税收两种不同规定计算的结果,就可能存在和出现差异。
这种差异主要体现在企业会计核算的税前会计利润的确认和计算上,即企业按照会计核算的原则计算的应交所得税前的利润总额(或亏损总额),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计算的一个时期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由于包括的内容和计算的时间不同而产生差异,由此而导致税收和会计上对应纳所得税的计算也出现差异。